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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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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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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11月3日《中国证券报》的《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场内简称“银华资源”)、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金瑞”)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鑫瑞”)。其中,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银华资源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资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银华资源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银华资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银华金瑞份额与六份银华鑫瑞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银华金瑞份额与六份银华鑫瑞份额申请转换成十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1年12月21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金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银华金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银华金瑞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金瑞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4份银华金瑞份额获得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500元及以上,或者当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及以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仍为4∶6,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1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301,965,701.68份,其中,银华资源为1,062,387,682.68份,银华金瑞为95,831,207.00份,银华鑫瑞为143,746,812.00份。

    12、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1年12月14日,银华资源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银华金瑞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银华鑫瑞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9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银华金瑞、银华鑫瑞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银华金瑞95,831,207.00份;银华鑫瑞143,746,812.00份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银华金瑞为150059;银华鑫瑞为150060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2月21日

    18、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92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和北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1,301,403,360.66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1,301,403,360.66份,利息结转份额562,341.02份,总确认份额为1,301,965,701.68份。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银行季度结息日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1,301,965,701.68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062,387,682.68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39,578,019.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12月8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12月8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301,965,701.68份

    (二)银华资源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的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2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银华金瑞、银华鑫瑞

    5、交易代码:银华金瑞为150059、银华鑫瑞为15006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银华金瑞为95,831,207.00 份、银华鑫瑞为143,746,812.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资源、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银华资源、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银华资源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选择将银华资源分拆为银华金瑞和银华鑫瑞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1年12月21日起,开通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银华资源与银华金瑞、银华鑫瑞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5的整数倍,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14日,银华资源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47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29,074.19份;银华金瑞为62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2,841份;银华鑫瑞为62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9,261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6,001,482份和 39,002,225份,分别占本次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7.1326%和27.132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的基金份额分别为69,829,725份和104,744,587份,分别占本次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2.8674%和72.8674% 。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金瑞、银华鑫瑞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越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790705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1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一只基金,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652.72亿元。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二十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如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1月7日——12月2日发售了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8日生效,实际募集规模为13.02亿元。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部: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量化投资部: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指数基金、ETF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为其他部门提供金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基金销售、销售渠道管理等工作。

    高端客户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营销、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公司大客户服务、协助公司新业务的策划及营销等工作。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及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协助QDII产品的设计、发行等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协助组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工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社保基金产品投资管理;QFII投资顾问。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凌宇翔;010-58163096。

    截至2011年11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275人,其中13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1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大部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清华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经管学院数量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投资研究分析、结构性期权产品投研分析、投资组合管理等岗位,并担任金融工程和衍生品分析师。2010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交易策略的研发,自2011年3月17日起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2月8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中国银行2011年4月8日公告之变更后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2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电话: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召集的程序和规则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议事的程序和规则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3、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许可使用固定费用需在指数使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许可使用固定费用,不足一个季度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二十一章第(一)款第4 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二十一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计算方法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金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当年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下转B26版)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银华金瑞份额占银华金瑞份额比(%)持有银华鑫瑞份额占银华鑫瑞份额比(%)
    1王毅20,001,66720.8730,002,49920.87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000,66616.7024,001,00016.70
    3袁友芬8,000,7788.3512,001,1668.35
    4青岛市政工程动迁有限公司7,200,3007.5110,800,4507.51
    5黄爱英4,800,4005.017,200,6005.01
    6周敩芝4,000,1664.176,000,2504.17
    7兰芳3,640,3033.805,460,4553.80
    8郑亮2,800,2332.924,200,3502.92
    9程文龙2,399,7002.503,599,5492.50
    10台州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4832.093,000,7252.09
    合计 70,844,69673.93106,267,04473.93

    出资单位出资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1%
    合计100%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12月21日

      公告日期: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