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11-27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15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C座2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岳慧欣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51,099,23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79,194,925股的43.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改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1年度审计服务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审计费用为35万元。
同意251,099,2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提名李明颐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增补李明颐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099,2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王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