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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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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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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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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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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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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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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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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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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沪深300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 “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其中,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沪深300份额将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沪深300 B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3.0%。其中计算信诚沪深3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7月7日,则以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0%作为第一个运作周年(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的约定年收益率。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7月6日(周五),则以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0%作为下一个运作周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运作周年实际天数得到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其中,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为该期间内的实际天数。信诚沪深3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NAV300 t为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t
NAVA t=1+R年×-------------
运作周年实际天数
NAVB t=(NAV300 t-0.5×NAVA t)/0.5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9月16日2011[147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 场外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200万 | 0.6% |
200万≤M<500万 | 0.3% |
M≥500万 | 1000元/笔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元。则其可得到的信诚沪深3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7.25)/1.00=9,908.2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为9,908.24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 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2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20,000=2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20,000×1.0%=2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20,000+200=20,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20/1.00=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20,020份
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20,020×0.5=10,010份
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 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20,020×0.5=10,01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2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20,2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为10,010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为10,01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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