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1-73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7日在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天赋13号楼会议室举行,公司已于2011年12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5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5名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全体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全体到会董事审议通过,同意票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关联董事肖新才、熊晟楼、黄斌先生因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具体如下: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4)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5)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6)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7)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8)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议案获得全体到会董事审议通过,同意票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关联董事肖新才、熊晟楼、黄斌先生因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以上两项议案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19日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1-74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7日在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天赋13号楼会议室举行,公司已于2011年12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监事长彭少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全体到会监事一致通过,同意票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全体到会监事一致通过,同意票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同意将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1年12月19日
独立董事关于《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稳定的、覆盖重要业务岗位的长期激励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塑造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更好的回报股东。
我们认为,公司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赵汉忠 冯 果
赵西萍 张龙平
孙大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