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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绍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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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与 “睿智B份额”。其中,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睿智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例确认为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睿智5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500份额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配比不变。
5、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3、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A和睿智B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睿智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B份额的净资产,则睿智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A份额的本金及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B的净资产。睿智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睿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睿智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睿智500份额所代表的4份睿智A份额和6份睿智B份额分别计入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睿智5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睿智A份额和6份睿智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和睿智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500为T日每份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睿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1〕154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2月26日到2012年1月18日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 募集场所
1、场外募集场所
场外募集在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与代销渠道进行,其中直销渠道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2、场内募集场所
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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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 =1,000,000-994,035.79=5,964.21元
认购份额 = (994,035.79+500)/1.00 = 994,535.79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含1000元)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睿智A份额、睿智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5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睿智5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5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睿智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睿智500份额的场外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睿智500份额的场外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睿智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5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睿智5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睿智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500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500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500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睿智500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睿智5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500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睿智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 = 9,783.58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8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1.010=9,880.83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83-118.58=0.59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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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5%=50.5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50.50=10,049.50元4、睿智5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5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5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睿智5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睿智5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睿智5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睿智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5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睿智5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5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5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睿智5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500份额与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睿智A份额与六份睿智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睿智A份额与六份睿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睿智A份额和睿智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6。
4、睿智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跟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公司行为、标的指数编制规则、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它的成份股为 样本空间内股票扣除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股。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睿智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智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A份额与睿智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500份额、睿智A份额、睿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A份额与睿智 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方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下转B12版)
费用种类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费率 | |
场外认购费 | M<100万 | 1.0% | |
100万≤M<300万 | 0.6% | ||
300万≤M<500万 | 0.3% |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
场内认购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0.8% |
300万≤M<500万 | 0.4%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连续持有时间(N) | 场外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 |
N≥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