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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细化创业板IPO分红新政
    201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与拟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分红要求》等文件(简称《要求》),对“IPO分红新政”做出明确规定。

      “在会项目的每个项目组都收到了,但目前还仅是窗口指导,尚未以发行部正式函件的形式下发。”有保荐人对记者说,“另外,该要求只是订立了原则性标准,具体到企业的现金分红比例设定(目前普遍在10%至30%)等的监管口径,仍待各方与证监会不断沟通与反馈后方可逐步明朗。”

      据了解,《要求》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首先,要求企业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如何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的条件和需要履行何种决策程序等内容。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其次,要求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节明确或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

      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这一项,证监会明确要求:当年或今后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如何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的条件和需要履行何种决策程序。

      再次,要求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等。

      最后,证监会特别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企业披露的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在有关专业意见中载明核查的意见。其中,特别应说明:企业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要求》表明,11月9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首次公开提出的“IPO分红新政”,将在实务中得到进一步细化。

      据记者统计,自11月9日至今,共54家IPO公司披露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无一例外对上市后分红事项进行了明确细化与承诺,且愈是近期上会的企业,其承诺更完备、信息披露也更翔实;同时,多家企业不仅公布了上市后每年具体分红比例,还制订了详尽的上市后3年或者5年的分红规划,重视力度可见一斑。如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将于12月23日上会,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1-2013)》。

      尽管分红新政在IPO企业中得到全面落实,但能否获得投资者更多认同,仍有待进一步观察。,目前新上会公司均披露现金分红承诺,但各家分红力度差距明显。据统计,54家IPO企业最终过会的有30家,而其中多达24家公司仅以“下限”承诺,即分红不少于当年净利润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