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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阳光预算”管住“政府那只征税的手”
    2011-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潘启雯
      《税收的逻辑》
      纳税人应该知道的基本财税常识
      李炜光 著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1年12月出版

      ——评李炜光《税收的逻辑》

      ⊙潘启雯

      

      富兰克林曾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日本税务征收机构用得最多的宣传口号是“偷逃税是国民共同的敌人”、“用你的税金建立美好的家园”。只要有集体,就会有凑份子;只要有社区,就会有管理费;只要有国家,就会有税收。“税收就是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这一比喻和判断可谓是对国家税主权鞭辟入里的阐释。然而,古往今来,国外总不乏反差明显的事例:一个人民富裕的国家,却有着并不宽裕,有时还会闹财政危机的政府;而另一个人民贫困甚至是哀鸿遍野的国家,反而供养着似乎永远也“不差钱”的阔绰政府。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虽说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炜光的《税收的逻辑》并非直接回答或探讨这个问题,但对多数人来说,这本书也许会有助于深入思考此类问题。特别在事关工薪阶层的“个税免征额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被民众视为趁机捞钱的“房产加名税”,以及近年来美国《福布斯》杂志多次将中国列为“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引起税务部门与某些财税专家学者激烈反驳之时,此书问世正当其时。

      然而在公众眼里,李炜光的“麻烦”在于,他研究和关注的东西太过“敏感”:既主张“无代表,不纳税”,又呼吁“要管住政府的钱袋子”,始终在提醒中国纳税人的基本财税常识和权利意识。他把“税收的逻辑”比喻为“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致力于将“历史与当今”、“学术与现实”、“思想与实践”相勾连,在尽力还原税收真相的同时,为实现民主法治的“阳光预算”出谋划策。

      一般而言,人们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强调纳税的义务,这些都不是正确的纳税人意识。在“谁来决定税权”问题上,李炜光的主张是一贯的:“纳税人监控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纳税人的利益,反映着纳税人的呼声。纳税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要不要征税、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如何安排财政支出、支出效果如何评价等问题直接作出原则性决定,对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惩处政府的财政部门或主管官员,通过投票表决,决定国家财政资源的来源及其分配的流向。”

      怎样才能管住“政府那只征税的手”呢?李炜光认为,“面对这么重要的、涉及千百万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那些代表们一片寂静无声,而多数学者竟也选择了当哑巴——这是非常可怕的。”他的批评令人深思:月朦胧为美,税朦胧是罪——纳税问题上的模糊地带,会让民众心不甘情不愿,因为信息不对称,就难以判断收税是否合理合法。“拨云见日”的关键点在于“管束权力”,使“开征任何新税都必须经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

      由对中外历史的钩沉、比较、分析、调研和归纳可知,世界历史上,税收由纳税人的负担转变为纳税人公共福祉有“两条道路”:其一,在专制时代,统治者口含天宪,对纳税人予取予夺,纳税人只有在生存都无法保障时,才不得不揭竿而起,推翻残暴的统治者。但是,在统治者权力得不到制约的情况下,一次次的反抗换来的只是一次次“命运的循环”(或称为“黄宗羲定律”怪圈)。这是一条“看不到光明的道路”。其二,纳税人团结起来,与统治者展开“博弈”,通过建立纳税人的组织——议会,控制国王的“钱袋子”,进而通过法律捆住国王任意征税、任意支出的手脚,将国家的权力收归于纳税人。而政府只是纳税人雇用的仆人,以权利制约权利。后者是英国、法国以及美国纳税人走过的路——是为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利摸索出的宪政民主之路,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一直在走的“最不坏”的路。

      提到税收,绕不开探讨“阳光预算”。上海财经大学早在2009年就首次推出了“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报告”,而如今似也陷入调查研究的困境。当该课题组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在编制2010年报告时,曾遭遇多个省份拒绝提供信息,理由是“需要一事一申请”。李炜光也注意到,在预算改革方面,“公民走在了政府的前面,地方政府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面”,但由于缺乏法律和体制的支持,仅依靠地方官员的“开明推进”,总难以持久。可见,“财税问题本质上讲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李炜光看来,由于预算问题距离政治太近,“多说不如少说,少说不如不说”,蒋洪及其团队未来的调查研究难度将越来越大。对此,作者开出的还是那张“老药方”:对于政府,仅有内部的行政监督远远不够,还需要来自外部的政治监督。

      毕竟,离开“外部的政治监督”,李世民式的千古明君也会有贪图安逸的时候,元好问式的良吏也会因“军租星火急”而“鞭扑”百姓,杜甫式的忠厚儒者在满心期待纳税人“差科死则已,誓不举家走”的同时,也能够理解“蹦腾戎马际,往往杀长吏”的“纳税人反叛”……没有对征税权有效、有序、有理的制约,“监督者”的问题解决不了,赋税负担必然不断加重,官民矛盾不可能根本消除,“税收”和“预算”的阳光也便无法照射到每个公民的内心。

      这就要论及纳税人的“责任”了。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如何,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相关权力赋予议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那么,与纳税人权利相对应的是什么?一般认为是“义务”,李炜光却以为是“责任”。这应该说是他创造性的探讨。

      借用美国学者安·兰德的哲学观分析,“义务”是哲学史上最具破坏力的反概念之一。“义务”不外乎舍弃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无条件地服从于权威。安·兰德认为,“义务”清除了不止一个正常概念,“所有关于生命的真谛都在它面前应声倒下,难以在实践中指导人们的行为。”而责任的含义则要清晰、准确得多。责任就是担当,就是付出,就是得到社会给予的服务,作为回报做好份内之事。对于税收来说,责任足矣,何须义务?李炜光同意兰德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需要纳税人尽的是“责任”,而不是“义务”。当然,哲学意义上的“义务”争辩和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相关度,还需要在学术界内外深入讨论。

      在研究过程中,李炜光还发现“中国历次盛世均与减税有关”。例如唐朝,前有“贞观之治”,后有“开元之治”,120年间政治经济文化繁荣稳定,主要原因就在于坚持实行了减税政策。重税之下,从未出现过好形势。这是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对此,李炜光进一步提出,当下“中国税负重不重,还不能简单地就税谈税,更要看费的高低”。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好不容易盼来了个税羞答答的小幅调降,入托费、赞助费、择校费、殡葬费等早已飙升;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民间更有“一税轻、二税重、三费四费无底洞”的说法;近年来不断加速的海外移民潮,与国内“高税负、低福利”的大背景也不无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一种轻型的税制结构,减少或放宽税费征收,不与民争利,把纳税人从“高税负”之役中解放出来,舍此别无他途,我国当代的“盛世”才有可能真正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