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编号:临2011-024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8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11年12月23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11名董事,实到9名,独立董事王曾敬、董事石宝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王曾敬委托独立董事赵树元代为表决,石宝华董事委托薄方明董事代为表决,共计11张表决票。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杜淑明董事长主持,经逐项审议, 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在公司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经理指总经理,副经理为副总经理。”
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在公司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经理指总经理,副经理为副总经理。”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和(十六)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修改为: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四)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修改为: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为:
“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六)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修改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有四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修改为: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修改为: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现任监事,或具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
“公司现任监事,或具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修改为: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适用于监事。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适用于监事。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5人,或职工代表监事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修改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4人,或职工代表监事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二名)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为:
“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修改为: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会在行使本条所述职权时,上述第(一)、(二)、(三)、(四)各项资产处置行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总额分别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有关单项行为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修改为:
“董事会在行使本条所述职权时,上述第(一)、(二)、(三)、(四)各项资产处置行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总额分别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有关单项行为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六)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八)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九)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修改为: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十)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四)委托书的有限期限和签发日期;”
修改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十一)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提供网络表决方式: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含四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含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四)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5、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改为: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5、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6项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6、《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修改为: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6、《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
(三)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股东提名,会议推选下列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薄方明、王力民、陈宝军、孙 琳、王欣、刘水超、杨东辉、赵树元、李国锋,其中杨东辉、赵树元、李国锋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各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附后。
六、《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4日
附:
1、 董事候选人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独立董事意见
附件一: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薄方明,男,生于1957年8月,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滨州第三棉纺织厂财务科科长、经营厂长;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会计师;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王力民,男,生于1963年9月,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班长、技术员、车间技术副主任、车间主任、副总工程师;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
3、王欣,男,生于1972年7月,大专学历,历任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外汇管理处职员;北京大和电子技术公司副经理;辽宁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北京万众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二部高级经理。
4、陈宝军,男,生于1962年1月,本科学历,经济师,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历任山东滨州印染厂业务员、仓库保管员、生产组长、工段长、审计科员、企管干事、法审科长、财经办副主任、总经办主任助理;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管处长、法务部长、市场处长、总裁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总法律顾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监事。现任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5、孙琳,男,生于1968年12月,大学学历。历任滨州地区纺织工业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规划建设科科长;滨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与机电产品进口科主任科员;市委企业工委正科级纪检检查员。现任滨州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科科长。
6、刘水超,男,生于1978年5月,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国际财务管理师(IFM),国际会计师(AIA)。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帐务稽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会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副科长、副主任。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东辉,男,汉族,194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103 厂聚氯乙烯车间主任,纺织品工业部设计院工程师,纺织部政策研究室干部、部长秘书,中国纺织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纺织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副司长、司长,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兼产业部主任、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现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顾问、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名誉会长。
2、赵树元,男,出生于1946年12月,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济南陆军学院教员,山东省体改委处长,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副巡视员,山东体改研究会秘书长,山东市场经济促进会秘书长,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华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李国峰,男,生于1948年1月,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运行管理部副总经理(副厅级)。现任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名杨东辉、赵树元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10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名李国锋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14日
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东辉、赵树元,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东辉 赵树元
2011年12月23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国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锋
2011年12月23日
附件四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未发现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树元、王小鲁 虞世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编号:临2011-025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8日以书面及传真方式发出通知,2011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7名监事,实到5名,任本龙、翟新平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分别委托金伟忠、阮超英监事代为表决,共计7张表决票。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阮超英监事主持,经审议,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
“监事共七名,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三名。”
修改为:
“监事共五名,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二名。”
(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监事应达到四人以上方可举行。”
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监事应达到三人以上方可举行。”
(三)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记录人姓名;”
修改为: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记录人姓名;”
(四)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 事由或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时间。”
修改为: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 会议议程、事由或议题;
(三)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 发出通知的时间。”
(五)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未列入定期会议通知的事由或议题,如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且事态紧急、四名以上监事要求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监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就该事由或议题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
“未列入定期会议通知的事由或议题,如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且事态紧急、三名以上监事要求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监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就该事由或议题表决并作出决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股东提名,会议推选下列人员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刘莲菲、阮超英、秦鸿章 。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2月24日
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刘莲菲,女,生于1973年12月,专科学历,助理经济师,国际财务管理师。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布分公司工人、统计员,财务处记账员、成本核算员、财务稽核员、副处长,审计处处长,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职工代表监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秦鸿章,男,生于1970年10月,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厂技术员、厂长助理、生产主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副经理、生产主任;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总调度长。现任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部部长。
3、阮超英,男,生于1958年6月,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滨州毛巾厂财务科长;滨州针棉织品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滨荣巾被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亚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6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月9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1月4日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公司本部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1月9日上午9:00时
3、会议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公司本部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薄方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王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王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陈宝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孙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刘水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杨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赵树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李国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七)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选举刘莲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秦鸿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选举阮超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事项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截止2012年1月4日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参会登记方法
1、会议登记时间:2012年1月6日上午9时—下午15时;
2、登记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者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代理人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 编:256617
3、联 系 人:陈宝军
4、联系电话:0543-3288507
联系传真:0543-3288555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日期:
委托人股东账号:
授权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闭会止。
委托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二零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