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336 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1-00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37号文核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8,54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2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3,686,055,000元,扣除部分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621,549,037元,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107,327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 年12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489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客站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铁道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地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分别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收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联席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芳、乔飞、刘文成、乔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构。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每一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每一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联席保荐机构按照协议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联席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