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1-040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6月1日,公司(临2011-029公告)在《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有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宁商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能发公司、苏厦公司、小天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偿还康成公司2.87亿元,同时判决南京斯威特公司对南京能发公司、小天鹅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南京能发公司、苏厦公司、小天鹅公司及南京斯威特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59-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详尽叙述了有关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双方存在的争议,高院经过审理逐一驳回上诉方的诉求,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四份判决书的最终结论公告如下: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小天鹅公司、斯威特集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190元,由上诉人小天鹅公司承担276095元、上诉人斯威特集团承担2760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苏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750元,由上诉人苏厦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能发公司、斯威特集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74元,由上诉人能发公司承担58537元、斯威特集团承担58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能发公司、斯威特集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76元,由上诉人能发公司承担44938元、斯威特集团承担449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查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59-016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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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1司冻092号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无锡万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737.63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的限售流通股因与南京罗佛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案,应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被继续冻结六个月(详见临2011-032公告)。冻结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