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1-043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2日(星期四)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三层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选举刘永辉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选举杨钧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均为一人,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2年1月10日-11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三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请在2012 年1月11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325 董事会办公室收 邮编100875(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800036
联系传真:010-5880001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311
邮政编码:100875
联系人:龙嘉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7日
附件一:《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董事候选人刘永辉先生简历
附件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钧先生简历
附件五: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六: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 股东账号: | 持股数量: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是否本人参会: | 备注: |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 序号 |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 表决意见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关于选举刘永辉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 2 | 《关于选举杨钧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刘永辉先生简历
刘永辉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陕西咸阳师范学院,清华大学EMBA。多年从事石油化工及煤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曾在宁夏石化集团供销公司、宁夏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新加坡佳通轮胎(中国)有限公司、神华宁煤煤化工公司、北京索斯泰克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橡胶厂、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现任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刘永辉先生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
刘永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四:
杨钧先生简历
杨钧先生,男,1969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亚太会计集团董事、副总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亚太财务会计咨询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为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钧先生于2007年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0241)号】,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持续参加了独立董事资格后续培训。
杨钧先生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五: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现就提名杨钧先生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签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六: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钧,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杨钧
日 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