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1—5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公司” )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热电")2004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惠能热电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惠能热电、陕县热电厂共同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本公司因为惠能热电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陕县农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
二、案件的诉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方大")于2009年11月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公司2004年相关董事会和2007年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判决,本公司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辽宁方大并诉请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本公司与农行陕县支行签署的(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与(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2010年6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保证合同无效。
与此同时,陕县农行诉请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惠能热电自陕县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陕县农行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兰法民二终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之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立他字第43号函,分别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128号、(2010)三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了(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判决情况
公司现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河南省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2、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的影响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一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所以,终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公司已在前期财务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14000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对公司利润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同时,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二审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由于最终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连带责任尚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