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1-023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11-022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提及的其他诉讼事项中的四笔案件,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4、2735、2736、27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四笔案件应原告申请,已分别追加承租人何进、徐传获、闫宾、何林为被告,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何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信剩余租金人民币4,593,570元,偿付原告恒信暂计至2010年4月6日止的迟延罚息人民币256,846.82元,并偿付自2010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迟延罚息(以人民币4,593,570元为计算基数,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被告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信回购价款人民币4,163,570元。
(3)若被告何进、天宇通力、北方股份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恒信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8.60元,由被告何进、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何进负担。
2、(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徐传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信剩余租金人民币5,136,087元,偿付原告恒信暂计至2010年10月6日止的迟延罚息人民币509,073.82元,并偿付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迟延罚息(以人民币5,136,087元为计算基数,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被告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信回购价款人民币4,138,087元。
(3)若被告徐传获、天宇通力、北方股份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恒信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51.70元,由被告徐传获、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北方股份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徐传获负担。
3、(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闫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信剩余租金人民币4,513,531元,偿付原告恒信暂计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迟延罚息人民币501,835.24元,并偿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迟延罚息(以人民币4,513,531元为计算基数,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被告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信回购价款人民币3,515,531元。
(3)若被告闫宾、天宇通力、北方股份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恒信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19.50元,由被告闫宾、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共同负担。
4、(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何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信剩余租金人民币4,668,025元,偿付原告恒信暂计至2010年4月6日止的迟延罚息人民币519,266.34元,并偿付自2010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迟延罚息(以人民币4,668,025元为计算基数,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被告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信回购价款人民币3,968,045元。
(3)若被告何林、天宇通力、北方股份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恒信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44.20元,由被告何林、天宇通力、北方股份共同负担。
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2011年8月27日、2011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10-022号”、“临2011-018号”、“临2011-022号”公告中提及的其他案件还未有进展。待这些案件有进展时,公司将予以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