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股票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1-45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6日,我公司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我公司诉李旭芬、兰旭荣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
被告: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旭芬、兰旭荣
(二)案件的起因
为合作开发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丽公司)所属的板子沟一级、二级电站,我公司与被告李旭芬、兰旭荣于2007年1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了李旭芬、兰旭荣所转让浙丽公司51%的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根据该《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板子沟一级电站建设由被告李旭芬、兰旭荣全权负责,总建设资金应控制在2,960万元之内(不含输出线路建设投资、二级电站前期费用、各股东借入款利息),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工程建设剩余工期为15个月(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若未能在该15个月剩余工期之内建成并投入运行,每推迟1个月,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50万元,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50万元/30日的比例分摊到每日进行计算。
截止2011年10月24日,板子沟一级电站项目投入资金超过了《股权转让合同》中对总建设资金控制在2,960万元的约定,且被告李旭芬、兰旭荣未按约定注入超支资金,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原告就该项目超额提供借款8,569,408.80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旭芬、兰旭荣共同偿还原告超支借款8,569,408.80元,并支付利息650,745.30元。
2、判令被告李旭芬、兰旭荣向原告支付延误建设工期违约金1,200万元。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李旭芬所持浙丽公司49%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就其所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我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案胜诉并执行后,被告支付延误建设工期违约金后将相应增加本公司收到违约金当期的利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