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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工商建信息共享平台 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201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刘玉凤

      ⊙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刘玉凤

      

      为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在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间的共享作出规定。根据通知,税务和工商两部门之间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此份名为《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下述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税务部门则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述信息: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根据通知,信息共享工作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信息交换需每月进行并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通知表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交换。而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据了解,此前国税总局在今年布置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工作时,已要求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以防止税款流失,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税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现行法律条例中对于部门间涉税信息的整合此前并无要求和规范,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存在难度,对纳税征管特别是股权转让相关税收的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

      “很多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时虽然会按照《公司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往往由于税法观念淡薄而不能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上述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这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纳税人股权转让的涉税信息,最终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通知还明确,今后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