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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立足国情的公司治理新制度
    201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宋健坤

      “三元结构”与“品字形”权利格局的建立,既是中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表现,更是中国国情“第三模式”确立的基础。这是借鉴世界各国公司管理模式的新发展,对防范目前世界性的战略主题——“系统性风险”将起到制度性保障作用。

      宋健坤

      2011年以来,中国国企在海外投资接连“受挫”,表现的外部性带有“偶发”性,但细分析实则不然,其中含有一定的“必然”性,尤其所产生的“一系列连续受损的”及“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的特征,使得尽快完善中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愈发急迫。

      企业体制的探讨,说到底是公司的权力配置问题。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英美国家公司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如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都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则成为董事会常设机构。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他们将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这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股市非常发达,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

      德国公司设有监事会。为了使监事会更好地执行职能,德国公司法还赋予了监事会更强有力的职权,如对董事的选任权、解任权。近年来.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的监督不仅是对有关被决定的事项以及实施状况的事后监督,在董事做出政策决定和计划等的必要情况下,监事会也存在与董事协商,同时给予董事忠告的义务。在公司法中规定,监事对公司业务执行虽然不具有决定权,但对于一定种类的业务限定于得到监事会同意时方可实施的宗旨被确定了下来。这对于保护监察、监督的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日本明治维新后全盘承接德国的公司法规创建日本的公司,因此日本公司同样具有在二元结构制管理上的鲜明特点。

      英美与德日公司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的产生,都是基于本国国情。在“降低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这一共同的经济性原则下,因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背景不同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追索西方公司管理制度的历史的发展渊源,特别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是: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有其局限性,移植或嫁接都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尤其要注重制度创新。

      中国现行公司法基本是照搬了英美法系和德国大陆法系的经验,于1993年颁布《公司法》正式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但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股份公司必设机关,是与董事会地位平等的平行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未能有效制止目前公司董事、经理滥用权力损公肥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并由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以致产生“系统性风险”。

      现有国企监事会负责人多为国企工会负责人担当,行政级别比公司管理层至少“降低一个大级”,以如此管理架构,要国企监事会去“监管上级”的行为,其结果不言自明。眼下的一些热点问题诸如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正常情况的持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凸显出中国企业监事制度不健全,监事会虚化的事实。

      目前各国企董事会所聘独董,多为“退离高官”,功效仅表现出为企业镀“金边”的特征。据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年报统计,独立董事中有众多前部委、省区高官的身影,且身价昂贵。由于他们身兼数职,事务繁忙,缺席董事会议成为这些独董的普遍现象,更无法尽到独董的法律义务。

      基于现实,笔者认为,需要构建合符中国国情的企业管理制度:或曰第三模式。这要求把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和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结合起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有效,确保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这“两个有效”有机结合,就能形成中国国企的特殊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

      为此,需要在法律上扩大监事会的职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加大监事会的监督权限,能对决策与重要工作及环节实施“拥有一票否决权”;将时间上的定时监管转为常态监管,实现监事会的监管日常化和常态化。另外,需要赋予党在监事会的“政委职能”,对高管实施“双轨制”管理。这样,在国企所构架的“双轨制”体系中,突出党的领导作用;在出资人的监管体系中,突出国有资产管理的功能,而从总体上又体现出一切权力归股东大会的现代制度理念。

      按这个设想构建的国企法人治理新结构,表现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在权力分配方面,具有鲜明的“对等”和权利“落地”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三元结构”特征:国企新治理结构在管理权、监管权和经营权配置方面,呈现“品字形”格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负责管理国有资产;行使监管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行使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权,负责经营国有资产。由此,“在权力配置”上实现了从法律到经营的“三权分立”,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国企“品字形”权力架构。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经理层产生于董事会、监事会,等于将权力还原于股东大会;决策者为董事会,经理层为执行者,监事会为“系统性制衡者”。同时,这需要修订《公司法》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精简“独董”设置,强调其职能应在“独立”功能和代表社会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三元结构”与“品字形”权利格局的建立,既是中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表现,更是中国国情“第三模式”确立的基础。这是借鉴世界各国公司管理模式的新发展,对防范目前世界性的战略主题——“系统性风险”将起到制度性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