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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2012年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2012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72号)等有关通知,2012年1月我公司将代理以下8只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交易代码挂牌名称兑付/兑息代码年利率(%)付息方式(月)业务类别兑付兑息资金(元)债权

    登记日

    资金

    清算日

    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02004811贴债03020048//兑付100.0001月4日1月6日1月9日
    201910111国债010191012.8112兑付102.8101月10日1月12日1月13日
    301910211国债020191023.946兑息1.9701月19日1月19日1月20日
    401991609国债160199163.486兑息1.7401月20日1月20日1月23日
    501910311国债030191033.8312兑息3.8301月20日1月20日1月27日
    601900110国债010190012.0112兑付102.0101月18日1月20日1月28日
    701902310国债230190233.966兑息1.9801月20日1月20日1月29日
    801010721国债(7)0101074.266兑息2.1301月30日1月30日1月31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地方政府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地方政府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本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本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