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年终特稿
  • 5:特别报道
  • 6:产经新闻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专版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T1:钱沿周刊
  • T2:钱沿周刊
  • T3:钱沿周刊
  • T4:钱沿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1年12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B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0版:信息披露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包括解任和聘任)和终止《基金合同》等三种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将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