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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58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20号文核准,于2011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426,51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059,992.84元,扣除承销费用1,200万元、保荐费用200万元、律师费用13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60万元以及股份登记费用36,426.52元,募集资金净额440,123,566.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1年12月13日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1]第0102036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12月28日,公司与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3003101040013099,截止2012年12月12日10时,专户余额为442,059,992.84元。该专户除支付与本次募集资金相关的登记费用、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等费用以外,仅用于甲方发展连锁超市和百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斐、张喜慧可以随时到农行福州鼓屏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福州鼓屏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福州鼓屏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行福州鼓屏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5%,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分别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农行福州鼓屏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农行福州鼓屏支行和安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