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 告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1—2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在金路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刘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1—30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五次监事局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第五次监事局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0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在金路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局主席赵明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项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公司将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115亩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有利于继续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合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1-31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租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09年5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67.2亩土地及控股子公司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三年,2012年5月租赁期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与广东联塑协商,金路塑胶、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塑”)分别代表公司和广东联塑,于2011年12月26日签署《租赁合同》,决定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的115亩土地及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租赁给四川联塑使用,租期3年,租金240万元/年。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授权金路塑胶将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115亩及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240万元。
2.本次出租资产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第八届第五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均同意此项交易。
3.本次资产出租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出租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限制条件,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四川联塑基本情况
四川联塑是广东联塑的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经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
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区(金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8353
主营业务:生产塑料管材、槽及其配件,金属塑料管及其配件。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四川联塑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总资产5472万元,总负债1995万元,净资产347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1559万元 ,净利润600万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四川联塑总资产9490万元,总负债5548万元,净资产3942万元。
2.四川联塑、广东联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公司土地115亩,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金路塑胶全部厂房、设备、设施等。
(3)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金路塑胶成立于2003年8月,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八角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6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2340万元,占总股本的90%,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出资260万元,占总股本的10%)。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2429
主营业务:塑料、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货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
截止2010年12月31日,金路塑胶总资产2416万元,总负债1242万元,股东权益11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85万元,净利润-151万元;截止2011年09月30日,金路塑胶总资产2398万元,总负债1216万元,股东权益118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98万元,净利润7.7万元。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15亩土地及金路塑胶的全部厂房、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租赁物”)继续租赁给广东联塑全资子公司四川联塑使用。
2.四川联塑利用租赁物在金路塑胶原厂址从事PVC生产加工。租赁物的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四川联塑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在租赁期内,租赁合同附件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及金路塑胶。四川联塑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四川联塑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公司及金路塑胶有权监督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四川联塑应给予配合。
4.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赁期满前6个月,双方共同协商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
5.租金及支付: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20万元,四川联塑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期向金路塑胶支付。
6.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
(1)租赁期满,双方可协商由四川联塑购买土地及租赁物。购买价格以相关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2)租赁期满,若四川联塑同意购买租赁物,则金路塑胶尚未退休员工(四川联塑同意使用的)由四川联塑依法另签劳动合同。
(3)租赁期满,双方未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金路塑胶依据自身需要,收购四川联塑在租赁场地上新增的各类可用资产,价格以评估公允价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由四川联塑自行处理。
7.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金路塑胶和四川联塑任一方违约,则分别由公司和广东联塑承担连带责任。
(2)若四川联塑不能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四川联塑应向金路塑胶按逾期款项总额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金路塑胶保证租赁物权属于金路塑胶,若因此影响四川联塑生产经营活动,每影响一天,扣减一天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双方任意一方不执行租赁合同条款,都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涉及出租资产的其他安排
1.人员借用
(1)租赁期内,四川联塑继续借用2011年底在用的金路塑胶员工,并按四川联塑同等用工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借用人员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金路塑胶,其“五险一金”由金路塑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为缴纳,相关费用由四川联塑每月一次性支付给金路塑胶。
(3)租赁期内,四川联塑对被借用人员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确保用工合法,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4)被借用人员因职业病、工伤事故引起的相关费用及赔偿,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承担后,应由金路塑胶承担的剩余部分,经四川联塑确认后,由四川联塑向金路塑胶支付。
(5)四川联塑不得将借用的金路塑胶员工再借用到其他用人单位。
2.租赁期满,若四川联塑同意购买租赁物,则金路塑胶尚未退休员工(四川联塑同意使用的)由四川联塑依法另签劳动合同。
3.四川联塑生产所需的PVC原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金路集团下属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生产的PVC。
六、出租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金路塑胶自组建以来,由于PVC深加工技术和管理相对落后,品种规格较为单一,产品升级换代较慢,不具备技术、品牌、规模优势,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企业经济效益低下,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截止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亏损857.99万元。
2.租赁方四川联塑及其控股股东广东联塑在PVC管材生产技术、市场营销、品牌及管理上具有较强的优势,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租赁方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较强,风险不大。
3.公司自2009年与广东联塑合作以来,双方均能较好地履行租赁合同。本次租赁,能够继续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有利于公司拓展PVC下游产业链,形成PVC价值链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我们的专业知识与职业判断,认为本次资产出租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交易公平合理,同意本次资产出租方案。
八、备查文件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
2.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五次监事局会议决议。
4.《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