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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强化资产评估机构监管
    201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刘玉凤

      ⊙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刘玉凤

      

      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一份。省级财政部门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机构设立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指出,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且具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未在相关工作中受过行政和行业处罚。

      通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填写相关备案表,附送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并和组织形式转换的,都应自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被合并方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随时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