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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0版)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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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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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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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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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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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95523

    网址: www.sywg.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341号《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1.0%)=4,950.50元

    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50+5)/1.00=4,955.5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50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10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用);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用);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本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销售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离婚、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离婚是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整体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根据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和行业量化轮动策略,力争把握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相对优势行业,以获取不同行业之间轮动效应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回报。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增长后,正逐渐向成熟经济体的方向发展,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仍十分广阔。从中国各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众多行业的发展势头良好且潜力巨大。然而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各行业的股票之间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轮动效应。在各行业形势整体向好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把握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轮动规律,力争获得资本的长期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本基金将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指标,以求把握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进而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1)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如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财政预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2)宏观经济状态指标,如GDP、CPI、PPI、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利润和失业率等。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1)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历史估值波动区间、资金供求状况、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投资者结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2)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水平、收益率曲线历史变动、流动性和资金供求状况等。

    其次,对上述数据与大类资产收益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其联系及规律。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将上述宏观指标(包括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方面)的历史数据及大类资产收益率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量化回归分析,确定各类资产收益率与各类指标之间的影响模式,包括关联方向及关联度等方面。

    本基金在确立上述宏观经济指标和证券市场指标对各类资产预期收益率的影响模式后,再结合对上述宏观指标的分析预测,运用金融工程的各类资产风险测算及优化,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行业轮动策略作为行业配置的指导。本基金将从“估值、成长和动量”三个因素进行行业配置和轮动。具体地,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对行业的成长性和估值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行业量化轮动策略从行业的动量、反转策略进行分析。

    1)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

    A.行业基本面轮动的类型

    本基金从研究经济周期以及行业的基本面出发,将行业的基本面轮动策略分为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与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两方面。其中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是指根据对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判断,分析和筛选出在特定经济周期条件下的优势行业进行配置。而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扶持和产业规划的变迁,寻找和筛选出具有政策优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进行投资。

    ① 行业周期性轮动

    本基金主要从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两个层次来分析不同行业间的周期性轮动,并且采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主导、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为辅助的周期性轮动策略。

    首先,本基金将基于“投资时钟理论”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将宏观经济周期分解为复苏、过热、滞胀和衰退四个阶段。

    图1:宏观经济周期变动与行业配置

    为了找出受益于各个不同周期阶段的具体行业,本基金通过测算行业增长对GDP的弹性等指标,将行业分为周期性行业与防御性行业。通过测算行业估值指标与成长性指标,将通行业划分为价值型行业与成长性行业。因此,按照上述两个纬度,可以将所有行业分为四类,即周期成长型行业、周期价值型行业、防御价值型行业以及防御成长型行业。本基金将定期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测算,对行业的划分进行定期评估,提高行业划分的准确性。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大量测算及模拟,本基金认为当宏观经济周期处于复苏阶段时,周期成长型行业往往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相应地,在经济周期的过热阶段、滞胀阶段和衰退阶段分别配置周期价值型行业、防御价值型行业和防御成长型行业也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

    其次,在通过宏观经济周期分析形成对行业的初步选择结果后,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本身的生命周期分析,对上述行业选择结果进行修正。本基金将每个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创始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收缩期四个阶段。在行业创始期,整个行业的不确定性较大,产品需求无法有效界定,上下游联动关系还未有效形成,行业增长缓慢;在行业的成长期,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明确,相关上下游产业配套开始完善,行业的增长率进入快速上升阶段;在行业的成熟期,整个市场都已相当成熟,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使得行业竞争开始加剧,整体行业的增长率开始稳定;在行业的收缩期,市场对该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下降,行业的规模开始下降,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利润水平也开始回落。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得到的行业选择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熟期行业的配置,适当减少对创始期行业和收缩期行业的配置,对行业配置组合进行优化。

    ② 行业政策性轮动

    本基金认为除了经济周期变动的因素外,国家相关的经济政策也是影响行业相对表现的重要因素。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扶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如果相关政策确定了对某些特定行业的扶持(如新兴战略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升级、产业规划调整等),则相应的资源和配套设施都会逐渐向被扶持的行业倾斜,这些行业在未来也更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并且根据政策的变化重点配置有政策扶持且预期前景良好的行业,同时减少被政策抑制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B.行业基本面轮动策略的应用

    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往往是决定行业的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但是国家反周期的调控政策往往会对正常的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因素产生一定的修正和平滑。因此行业政策性因素往往会独立于行业周期性因素,对行业的阶段性表现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会阶段性地平抑或加剧经济周期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将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对特定行业的短期、长期影响,从而通过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对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进行补充。

    本基金通过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和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的分析,最终对单个行业的基本面情况作出判断,同时对于影响行业景气度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如行业利润增速、行业生产成本、行业收入增速、行业资本结构等)进行预测,筛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行业。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对各行业在市场上的相对估值进行分析。对于基本面指标良好且相对估值较低的行业重点配置;对于基本面良好但相对估值较高和相对估值较低但基本面指标一般的行业进行保持关注,从中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配置;对于基本面情况较差且相对估值较高的行业不予配置。

    2)行业量化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使用基本面策略进行行业轮动配置的同时,也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量化投资方面的经验,采用行业量化轮动策略对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基金的量化轮动策略主要体现在对行业动量反转效应的分析和把握方面。在A股市场上行业层面存在明显的反转效应,即在一段时期收益率较差的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则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而在一段时间内收益率明显较高的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则可能会出现较高的超额负收益。

    本基金认为市场情绪、量能和价格等因素的变化是决定行业短期表现的重要方面,而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则更多地由其基本面因素决定,从而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本基金认为在行业轮动的投资过程中,通过基本面轮动策略把握行业中长期趋势,同时通过量化轮动策略把握短期反转效应的方式将较为有效。

    本基金将运用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行业反转效应进行测算,动态跟踪行业的市场表现,本着“在趋势中把握反转”的策略宗旨,灵活应用行业量化轮动策略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优化。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值、成长和动量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入挖掘。具体的定量指标包括:

    A、盈利增长指标:盈利增长率(△E)等;

    B、现金流量指标:过去一个财年的(P/CF)等;

    C、负债比率指标:财务杠杆(A/E)等;

    D、市净率指标(P/B);

    E、盈利质量指标。

    本基金将结合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升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个股动量策略

    在个股的买卖策略上,本基金将结合动量策略的研究,力争把握股票较佳的买卖时机,从而增强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动量策略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历史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以求把握股价涨跌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通过分析量价的配合情况,判断个股未来阶段性运行趋势,从而强化本基金对价值低估上市公司的买入时机及对估值已经反映投资价值或者高估的上市公司的卖出时机。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利差分析、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2)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将快速发展,我们预计大批优质企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其参与主体、资金量、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量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这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集中体现。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资产配置小组的日常管理。资产配置小组由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究员等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充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及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制定投资策略,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与资产配置小组探讨行业的投资评级,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此外,基金经理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

    (4)高级宏观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提出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投资建议;

    (5)金融工程师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行业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为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券投资建议;

    (7)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建立和调整基金的实际资产组合,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8)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9)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投资风险管理的策略、制度及控制阀值等。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专员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10)风险控制专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及时了解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11)金融工程小组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及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执行;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收益分配基准日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红利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下转B12版)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0.6%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0.8%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期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至2年(含1年)0.2%
    2年及以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