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1-03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3月29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57号)核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8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076,998,505.1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业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11]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已于2011年5月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为“上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为“兴业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了账号为40841010010028478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年产8万吨2.5MW以上风电大型铸件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计划投资款。
2、截至2011年11月30日,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62,587,811.86元,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将该专户内2亿元存款转存入上述兴业银行专户,并于12月23日办理了定期存款,期限为6个月。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存单号 | 存入日期 | 存入金额 | 利率 | 期限 |
0199746 | 2011-12-23 | 20,000 | 3.3% | 6个月 |
转存事项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定期存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存入日期 | 期限 | 定期 (万元) |
1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3020003001563687 | 2011-09-09 | 12个月 | 25,000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510558228896 | 2011-09-09 | 6个月 | 13,000 |
3 |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 | 3022402026-30110024080 | 2011-09-09 | 6个月 | 1,800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408410100100284787 | 2011-12-23 | 6个月 | 20,000 |
合计 | 59,800 | ||||
注:1、活期余额受资金使用及利率影响,无法提供当前准确数据。 2、前三项定存详情请见2011-023号临时公告。 |
3、公司对上述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公司同时承诺续存均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不得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上述定期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宏源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建祥、申克非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宏源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宏源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宏源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