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石岘 编号:临2012-01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收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号《通知书》、(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号《民事决定书》,延边中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本公司重整,并指定成立了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
本公司的债权人鸡西市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延边中院提出了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其住所为黑龙江省鸡西市东兴办事处新华委14幢1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焕发。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2011年12月30日,延边中院作出(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进行重整,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5月9日,申请人鸡西市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延边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延边中院于2011年5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被申请人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鸡西市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财务报表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申请人鸡西市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30日,延边中院作出(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号《决定书》,指定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冯 君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 苏景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 冯 涛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信局局长
傅黎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郑志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人
本公司重整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联系地址: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33101;联系电话:04333810015;传真:04333810019。
五、公司股票停牌和复牌事项
由于公司被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本公司股票已于2010年4月26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因此本次无须再做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和13.2.7条之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1月4日停牌一天,2012年1月5日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2年2月9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法院就公司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由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六、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石岘 编号:临2012-02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简介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流通股票价格于2011 年12月27日、28日及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
二、公司管理层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1 年5 月10日收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送达的《通知书》,本公司的债权人鸡西新北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延边中院提出要求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临2012-01号公告。
经本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到目前为止并可预见的三个月之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敏感信息,包括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及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置换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资产、债务、经营状态、持续经营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公司债权人已向延边中院提出要求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