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9 证券简称:三维工程 公告编号:2012-001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乙方”)收到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签署的《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含硫原油加工配套工程硫磺回收装置设计合同》。硫磺回收装置设计规模为26×104t/a,溶剂再生单元设计规模为1300t/h。合同价款暂定为1,838.80万元。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发包方(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负责人:吴恩来
注册号(分):450700000006529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富源新区
成立时间:2005年10月24日
主营业务:炼油试产出的相关化工产品销售
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2010年6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委托开展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工程设计工作的函》(函[2010]43号。 2010年8月24日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双方约定:公司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硫磺回收联合装置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工作。截至目前,公司正开展此项目的基础设计和部分详细设计工作。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0年),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411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5.53%。
(三)履约能力分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中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作为中国石油在广西设立的分公司,交易对方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信用优良,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生效日期:2011年12月31日
(二)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12年6月30日
(四)设计范围:
承担硫磺回收装置(二)界区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装置区内全部工艺、安装、自控、电气、设备、土建、给排水和消防、暖通、热工、总图、概算设计及联合装置的机柜间和配电室的改造、新建销控中心。酸性水汽提装置等根据含硫石油加工配套工程总体设计要求做适应性改造。
(五)合同价款:暂定为1,838.80万元(此价款不含非标设备设计费)。根据本合同附件三:《合同价款计算书》约定,本次计算的费用为合同暂定价款,非标设备设计费在此先不计算,待基础设计概算批复后,计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纳入总设计费中按合同规定一并支付。
(六)结算方式:合同价款按交付设计文件的进度分期支付。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出现:未按期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逾期支付设计费;变更委托设计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应按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及合同附件其他所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相应约定执行。
2、乙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缺陷遗漏或错误;投资控制、人员投入方面出现违约等情况的,应按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及合同附件其他所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相应约定执行。
3、合同还对其他关于双方违约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总金额为1,838.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0年)营业总收入的10.29%。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11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并有利于提升公司在硫磺回收领域的设计业绩。
(二)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拓展,公司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有了显著提升,客户也有了相应增加,该合同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针对《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含硫原油加工配套工程硫磺回收装置设计合同》,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全球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含硫原油加工配套工程硫磺回收装置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