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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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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规范RQFII投资事项
    开放式基金应单设存款账户
    201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wangyu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艾家静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的工作正在稳步展开、逐步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4日下发通知,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RQFII试点的机构如设立开放式基金,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指出,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指出,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指出,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时,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试点机构在中国香港地区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作出调整。

      日前,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该《办法》的出台被业内视为RQFII业务试点的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