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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或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双翼A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双翼B的发售机构

    (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2)代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双翼B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双翼B 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ⅱ)场内发售机构

    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双翼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A、双翼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A、双翼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A、双翼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2∶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翼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翼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翼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双翼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翼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双翼A、双翼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2∶1 的情形;如果双翼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翼A、双翼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2∶1 的情形。

    2、双翼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双翼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A 的年收益率。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则双翼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A的年收益率(单利)=1.3×2.25%=2.93%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双翼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翼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双翼A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双翼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8月 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个月、满 12个月、满 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年2月10日、2012年8月10日、2013年2月10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年2月10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年 2月 9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年2月9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在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不再进行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翼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B的运作

    (1)双翼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双翼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翼B享有,亏损以双翼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翼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A、双翼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A和双翼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A的开放日计算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双翼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翼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翼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UMTA为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NUMTB为T日双翼B的份额余额,NAVTA为T日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 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TB为双翼B封闭期届满日(T日)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双翼A和双翼B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双翼A、双翼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和10亿份,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双翼A年收益率为2.93%。则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7、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双翼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为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UMtA为 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NUMtB为t日双翼B的份额余额,NAVtA为t日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A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 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tB为 t日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的双翼A非开放日,NAVtA为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翼A的开放日,NAVtA为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3亿元,双翼A、双翼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和10亿份,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双翼A年收益率为2.93%。则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8、双翼A与双翼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双翼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翼A 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B 的3 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691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翼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方式

    双翼A、双翼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双翼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双翼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翼A 的认购代码为165706。

    双翼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翼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翼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双翼B的认购代码为150068。

    投资者可参与双翼A 或双翼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翼A和双翼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双翼A、双翼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2012年01月09日到2012年02月10日公开发售。其中,双翼B 的发售期为自2012 年01月09日至2012年01月20日止,双翼A 的发售期为自2012 年01 月20日至2012年02月10日止,其中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双翼A或双翼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翼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双翼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翼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双翼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翼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1、双翼A 的募集场所

    双翼A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双翼B 的募集场所

    双翼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双翼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双翼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双翼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双翼A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翼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双翼A,如果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双翼B 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翼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双翼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双翼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双翼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00=3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3=10,003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年01月09日至2012年02月10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1)双翼A 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双翼A,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极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双翼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双翼B场外,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极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双翼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翼A、双翼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双翼A、双翼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双翼B 先于双翼A 结束募集,在双翼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双翼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双翼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除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翼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A的份额数×双翼A的折算比例

    双翼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投资者可在双翼A的开放日对双翼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双翼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双翼A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本基金办理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翼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翼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双翼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除双翼A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外,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按照“确定价”原则,即双翼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双翼A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双翼A 的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双翼A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翼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双翼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翼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双翼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翼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双翼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翼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翼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翼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翼A的份额余额大于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翼A份额余额不超过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翼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翼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双翼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双翼A份额余额少于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费用

    (1)双翼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双翼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为双翼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A 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双翼A 的赎回费为0。双翼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双翼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7,在双翼A的开放日,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双翼A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4)双翼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双翼A的开放日,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1%,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 000=1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元

    赎回金额=10,000-10=999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 元确定。双翼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0 元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翼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翼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翼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翼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双翼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翼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项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翼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A、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双翼A、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翼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翼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翼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翼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翼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翼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对转托管业务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在双翼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翼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翼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翼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翼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翼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双翼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在最后一个双翼A的开放日赎回、或是在届满日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于届满日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双翼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双翼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双翼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份额转换,份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A、双翼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翼A(或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A(或双翼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A(或双翼B)的份额数×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A、双翼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翼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双翼A(或双翼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A、双翼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 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翼A、双翼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形成对利率和债券类产品风险溢价走势的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债券品种进行相对价值分析,综合考虑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等因素,主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在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同时使债券组合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了可以全面投资各类债券资产之外,还可参与回购市场的投资以及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自上而下的实施动态化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有效优化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的同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损益风险来源之一,而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的深入研究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通过情景分析模拟利率未来走势的各种情况,并最终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目标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预测和分析收益率曲线陡峭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配置,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进行相对价值分析时,本基金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历史统计来判断信用利差的合理性和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对个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信用评级债券之间及相同信用评级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和内部治理结构来系统评估信用风险,有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和股价波动性变化的趋势,从而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根据可转债换股条款,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内在价值,并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市场溢价进行相对价值分析,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6)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前提下,积极合理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跨市场套利: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同信用评级品种在一、二级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或市场流动性的不同而可能出现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将依据内部固定收益模型,推理套利充分可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2)息差交易套利:在合理控制债券组合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假如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且市场处于平稳状态时,本基金可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债券,融入资金并买入债券,以便实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和增加获利的套利目标。

    3)回购套利:本基金在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关回购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进行回购跨市场套利和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本基金将对新股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成长性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对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可能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对于因可转债转股等所得到的股票及持股期间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和权证等,本基金将结合深入的公司调研和严格审慎的基本面与市场面分析,评估标的的内在价值,在其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于2002年12月31日推出。中国债券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券等),每工作日计算一次,并于每月月末对指数样本债券进行一次调整。理论上,中国债券总指数能客观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本基金定位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成立后的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翼A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翼B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果《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双翼A 的年收益率、双翼A 和双翼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翼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A 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翼A 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下转B 12版)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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