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2-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1.5亿超募资金和1.5亿自筹资金在苏州设立子公司建立新生产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亿超募资金和1.5亿自筹资金在苏州设立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禧”),建立新生产基地(详细情况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苏州银禧、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2011年10月18日就投资到苏州银禧的第一笔募集资金9600万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投资了第二笔募集资金5400万至苏州银禧,为规范苏州银禧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苏州银禧、兴业银行、东莞证券、银禧科技四方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苏州银禧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5000100100316086,2011年12月23日,该账户新增募集资金54,032,562.45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截至2011年12月23日,该账户募集资金和上述以不同期限存单方式存入兴业银行的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为150,118,201.21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苏州银禧设立生产基地与运营相关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苏州银禧、兴业银行、东莞证券、银禧科技同意,苏州银禧在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后,苏州银禧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在兴业银行处存放该笔新增募集资金。苏州银禧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由苏州银禧书面通知东莞证券。但苏州银禧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苏州银禧、兴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银禧科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苏州银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银禧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银禧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苏州银禧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苏州银禧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苏州银禧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苏州银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苏州银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苏州银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兴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银禧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兴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苏州银禧、兴业银行、银禧科技,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银禧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苏州银禧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苏州银禧、兴业银行、东莞证券、银禧科技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莞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