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0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1-79)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11-78)。
1.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2012年1月5日(星期四)上午9:30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5日(星期四)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1月4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2年1月5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股权登记日2011年12月28日后的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
6. 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28人,代表股份102,581,098股,占公司总股本134,000,000股的76.55%。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9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081,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93%。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关联股东万胜平、何的明、柴林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考核。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3、股票期权的授予和分配。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8、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9、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11、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联股东万胜平、何的明、柴林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胜平、何的明、柴林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9,380,7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