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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部分
    代销机构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并参与相关优惠活动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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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2-00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1日发出书面通知,并于2012年1月4日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东辉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1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的部分条款详见附件一,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吴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服务交付中心的工作。吴烜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同意《关于聘任吴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聘任吴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条款

    条款编号原条款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2011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190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1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5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500万股,公司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十九条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公司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参见附件《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录》。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附件二:吴烜先生简历

    吴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至1991年历任电子部六所工程师、软件部副主任;1991年至1993年历任香港日达电脑(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1993年至2009年历任美国思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售前经理、销售经理、上海代表处副总、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中国区首席代表兼总经理。2011年3月加入本公司,负责公司的流程管理部和售后技术体系管理。吴烜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2-00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3号”文核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00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31.91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568.0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审验,并出具了(2011)京会兴验字第3-02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090946300120102100431,截止201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437.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服务网络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0110014170037447,截止201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14,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产品化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010900291410802,截止201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19,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生物云计算数据中心开发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青、刘皓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