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2-001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2011年3月29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涉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三年合计 |
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 | 10,245.50 | 12,047.09 | 18,163.46 | 40,456.05 |
当年分配现金股利 | 9,990.74 | 7,493.05 | 3,746.53 | 21,230.32 |
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率(%) | 97.51% | 62.20% | 20.63% | 52.48% |
(二)最近三年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200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10,245.50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9,990.74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54.76万元。2009年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厦门生产基地一期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为8,217.94万元,2008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投向200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12,047.09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7,493.05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4,554.04万元。2010年公司厦门生产基地一期工程、110V一体化电子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杭州湾园区厂房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为26,733.58万元,2009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投向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18,163.46万元,考虑到公司2011年度将继续加大在环保高效节能灯、LED节能照明产品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2010年度现金分红为3,746.53万元,扣除上述分红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4,416.93万元。截止2011年三季度末,公司对厦门生产基地一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杭州湾高效环保节能新光源及灯具产业化项目、江苏阳光厂房工程以及LED节能照明产品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资10,676.99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继续投资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三、未来提高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的工作规划
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围绕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不断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程序,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投资者对未来分红有明确预期,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