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郎振 ○编辑 邱江
经过长达半年的“反复争夺”之后,国美电器起诉原董事局主席陈晓一案于昨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陈晓返还千万‘封口费’”以及“陈晓是否接受记者采访”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当天中午12点以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双方在一周之内再次将相关证据交予法庭,择日进行法庭辩论。
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陈晓表示,“这本是一场闹剧,不希望再继续了,还是希望国美能够好好发展。”而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则称,“我们的立场非常鲜明,现在根本没有和解的考虑。”
陈晓一方率先发难
昨日上午9:30,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国美电器的代理人,与一名代理律师一同出现在庭审现场。而陈晓并未出现,仅有两名代理律师出庭。
国美与陈晓的纠葛起源于国内某财经媒体在2011年5月10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引述了大量陈晓对于国美经营模式、继任者张大中的看法等。
此文刊发以后,国美电器第一时间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认同文章中所列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并于2011年6月在北京二中院起诉。
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准备开始法庭调查阶段,陈晓一方率先发难,申请合议庭审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其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其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方邹晓春认为,其本人就是公司的执行董事,被授权为董事代表来代表整个公司,授权文书是委托香港具有公正资格的律师办理的。立案之后,被告方曾对原告出庭人的身份提出过异议,但经过法院审理之后,已经确认了原告的代理人身份。
此后,陈晓一方律师又提出,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不能在香港委托律师,即使在香港曾注册过,也不能改变它是一家百慕大公司。
鉴于上述分歧较大,法庭休庭20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经过合议后,审判长称,考虑到原告在香港进行过相关的登记,并提供了在香港的登记材料,本案将继续进行实体的法庭调查。
国美暂不考虑和解
在法庭上,陈晓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具有诽谤言论,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用于证明被告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陈晓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没法判断看法内容是来自陈晓本人还是记者的观点,目前的证据只能表明,记者写了一篇有关国美和陈晓的文章而已。
原告国美电器一方也不甘示弱。在2011年3月9日,国美电器与被告陈晓签订了《协议》,并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邹晓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的《协议》中有很多条款,其中一项就包括双方约定不能对任何人公开和评论有关国美电器的任何信息,“刊发陈晓言论的媒体都是国家批准的合法出版物,尽管记者可能以私人身份和陈晓见面,但是他也的确是违反了当初的《协议》。因此,恳请法院返还‘协议对价’人民币(税后)1000万元。”
邹晓春告诉记者,陈晓拿不出来没有接受采访的证据,“他首先应该证明的是并没有和记者谈及任何有关国美的信息,他的否认是一种推卸责任和狡辩的行为。我们的立场非常鲜明,现在根本没有和解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