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更正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0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名单更正前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1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在次日首次披露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原名单中的“二、核心管理、技术及业务人员及其他激励人员名单”的第47条为:
47 | 孙春景 | 后勤服务部 |
二、名单更正后情况
由于工作人员输入错误,误把上述被激励人员姓名输入成“孙春景”,该激励对象实际为“仰春景”,激励对象并未发生改变系同一人员。公司对此失误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现把激励人员名单更正如下: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中的“二、核心管理、技术及业务人员及其他激励人员名单”的第47条为:
47 | 仰春景 | 后勤服务部 |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0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2年1月1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2年1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有:商晓波、商晓红、万胜平、王源扩、许立新,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关联董事万胜平作为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获得本次激励计划的全权办理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的委托,董事会确定以 2012年1月6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101位激励对象授予906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的9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0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将草案报送证监会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12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2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2年1月6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996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鸿路钢构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次向101位激励对象授予906万份;预留的9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鸿路钢构股本总额的比例约7.43%。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5.31元。
二、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条件为:
1、公司满足下列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授权日前的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无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激励对象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职条件。
董事会通过仔细核查、审核,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条件均已成熟。
三、 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1、股票来源: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2、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2012年1月6日。
3、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万胜平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理 | 48 | 4.82% | 0.36% |
开金伟 | 总经理 | 96 | 9.64% | 0.72% |
王军民 | 副总经理 | 48 | 4.82% | 0.36% |
朱克扬 | 副总经理 | 35 | 3.51% | 0.26% |
郝景月 | 副总经理 | 35 | 3.51% | 0.26% |
柴 林 | 副总经理 | 22 | 2.21% | 0.16% |
何的明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5 | 3.51% | 0.26% |
其他激励对象 | 共94人 | 587 | 58.94% | 4.38% |
预留股份 | 90 | 9.04% | 0.67% | |
总计 | 996 | 100% | 7.43% |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4、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5.31元。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2年1月6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6.10元,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公司授予的906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960.75万元。
假设本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股票期权成本为960.75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该笔费用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个等待期内进行摊销,增加管理费用约960.75万元,从而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带来一定的影响,2012年-2015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期权份额(万份) | 期权价值(元) | 期权成本(万元) | 2012年 (万元) | 2013年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906 | 1.06 | 960.75 | 426.43 | 333.10 | 186.68 | 14.54 |
本计划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771.01万元,之后的各年度利润仍将逐年实现增长。股票期权成本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五、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员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2 年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出现不符合《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本次期权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 其他
1、经核查在本次授予日前六个月,本公司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曾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自行缴纳。
九、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