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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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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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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导读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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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2012-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经2011年9月2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1、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合计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7.986,050.355,070.7016,149.03
    当年分配现金股利3,220.002,842.500.006,062.50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64.04%46.98%0.00%37.54%

    2、最近三年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200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7.98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3,220.00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807.98 万元。2008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0.35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2,842.50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3,207.85万元。2009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70.70万元,由于2011年公司预计锅炉容器业务成长较快,所需流动资金较多,因此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当年留存利润用于扩张该业务用流动资金。

    三、未来提高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的工作规划

    公司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围绕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细化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投资者对未来分红有明确预期,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