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次(201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2-001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次(201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会议通知,并同时披露会议提案。会议资料提前5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召开时间:2012年1月9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陈荣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133,625,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269%,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420,620股,占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总数的0.554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协议出让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以5,400-6,000万元协议出让四川嘉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08%的股权,本项股权转让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同意133,215,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927%,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股;反对410,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73%,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410,62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恩顺、王越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