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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五届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4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五届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2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2年1月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副董事长赵亮因身体原因、董事向东、王建军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均委托董事陆伟出席会议;董事康敬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孔令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51%权益的议案》

    为了继续扩大公司在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拥有的资源量,为公司将来成为国际化能源公司奠定坚实基础,同意公司以总计2亿美元认购Alga CaspiyGa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阿尔加里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CG公司”)的股东增发新股、从而间接拥有南依玛谢夫油气区块51%的权益。

    1、收购方式

    鉴于:Chumashkaev先生是Foren公司的最终受益人。Foren是ACG的单一股东,ACG公司是南依玛谢夫油气区块的单一合同方。本次收购方式如下:

    (1)Foren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Chumashkaev先生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在荷兰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做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每股票面价值为410欧元;

    (3)Foren将其持有ACG公司的100%股权无对价地转让给目标公司;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石油”)将与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Jupiter El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JEL公司”)根据荷兰法律成立一家名为“伏尔加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尔加公司”)的合资公司(其中:广汇石油91.07%,JEL公司 8.93%),伏尔加公司出资2亿美元用于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56%新股以及项目投资,增发新股的每股票面价值为410欧元;增发完成后,伏尔加公司持有目标公司56%股权(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而目标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摊薄至44%。因目标公司持有ACG公司100%股权,则伏尔加公司间接持有ACG公司56%股权,即拥有了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的56%权益(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

    2、收购价格、收购款支付方式

    (1)认购股份交割时,伏尔加公司通过电汇方式向目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13万美元或等值欧元认购金额,取得目标公司56%的股权;

    (2)认购股份交割后,伏尔加公司根据ACG公司提出的申请,将第一期资金6500万美元和第二期资金13187万美元支付给目标公司,以满足ACG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两期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分别是:

    ——支付第一期资金的条件是:未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者广汇石油就存在违反保证的情况、或因其他事由提起本协议项下的诉求,并且该等事件或诉求尚未解决;

    ——支付第二期资金的条件是:广汇石油在审阅了ACG公司运用6813万美元开展的第一期勘探活动所获得的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数据以及ACG公司提供的其他数据后,对该等数据所展现的前景表示满意。如果第二期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未满足,则伏尔加公司有权将所持目标公司56%股权中的34.065%(即6813/20000)出售给第三方或特殊目的公司,56%股权中剩余的65.935%的股权应根据特殊目的公司的要求以1.00美元的对价交还特殊目的公司。

    3、股权交割

    本次股权收购需分别获得哈国和中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其中:

    (1)需获得哈国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事项如下:

    ——哈国相关主管机关根据底土使用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对于本协议拟议的ACG公司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的同意;

    ——哈国政府根据底土使用法第13条和第37条规定对于股份收购优先权的放弃;

    ——哈国的竞争保护机关根据竞争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本协议拟议的ACG公司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的同意;

    ——就勘探合同续展至不早于2014年7月某日而言,应当获得哈国相关主管机关对于勘探合同附录# 3的批准;

    ——ACG公司对于区块自2012年1月1至不早于2014年12月31日的某日的地质勘探计划,且该计划在形式和实质上均被伏尔加公司所接受;

    ——ACG公司对于区块在2011年的当前作业计划附录,且该附录在形式和实质上均被伏尔加公司所接受。

    (2)需获得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对于认购的批准;

    (3)本次股权认购的完成将于认购获得两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等先决条件满足或免除后第5个工作日(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的上午11点发生。

    本次收购将使公司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所拥有的资源量大幅增加,可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地位,为公司将来成为国际化能源公司奠定坚实基础。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收购事宜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新公司设立、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准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所有事宜。

    本次收购事宜详见2012-005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公司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项目、吉木乃年产5亿立方米液化天然气等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均已建设完成并即将产生收益,且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使用完毕,而公司拟于2012年内动工建设的新项目所需资金数额不大,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利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总额度不超过5亿元,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如下:

    (一)委托理财不超过3.5亿元

    以不超过3.5亿元资金,通过委托理财获取较高的收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委托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限额内负责具体实施。

    (二)委托贷款1.5亿元

    向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委托贷款,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二层A4室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5)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从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7)基本财务指标: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000万元,净资产4997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62万元(未经审计)。

    2、本次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1)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5亿元;

    (2)委托贷款期限:自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3)委托贷款利率:月利率1.8%;

    (4)利息支付及本金偿还方式: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

    (5)担保:根据本公司及银行要求,借款人将对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公司本次短期理财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并可给公司增加一定收入;且本次用于短期理财的资金属于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3、公司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累计委托贷款的金额为0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由赵亮先生更换为向东先生,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5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51%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KPMG)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中提示:

    由于哈萨克斯坦油气部收回了底土使用协议,目标公司在2010年7月暂停了油气开采。目标公司从资产负债表上核销了金额为3100万美元的勘探及评估资产。另外,2008年至2009年之间,目标公司共发生成本及费用约900万美元,其中300万美元支付给了前任股东的关联公司。管理层表示,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目标公司未进行任何开采活动。KPMG建议公司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确认目标公司所发生的与关联方相关成本的性质。

    目标公司曾未按规定履行底土使用协议的工作义务。截至目前,目标公司2009-2011年最近期间的未履行义务相关的金额约为6200万美元。

    底土使用协议于2011年11月被政府恢复,有效期至2012年1月。目前该协议展期的可能性尚待确认。

    由于目标公司前任股东未将会计系统与现任股东进行交接,目标公司并未保存2009年至2010年的会计信息。因此尽职调查期间的财务报表的准确度也受到影响。KPMG建议公司在股权购买协议中要求卖方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做出陈述与保证。

    目标公司未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足额计提所得税以及调查期间的各项罚金。总金额为205万美元(罚金计算期间截至2011年9月30日)。KPMG建议公司就交割日前未足额缴纳的税金以及罚金获得卖方书面免责申明。

    ● AEQUITAS律师事务所在《对ALGA CASPIYGAS LLP的尽职调查》中提示:

    主管部门将有机会依据现行的《底土法》,在底土使用方再次违反合同规定和/或工作计划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存在可能无法进一步续展合同期限的某些风险;

    阿斯塔纳市区际特别经济法庭2011年5月19日的第02-2409-11号裁决宣告MOG于2010年7月3日作出的第157号令无效并撤销该令,上述法庭裁决会依据监督程序被提起上诉并被撤销;

    ACG公司目前并不占有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地质资料),ACG公司因没有所需文件和资料而错过履行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

    有关底土使用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以及未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或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不当的风险。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在《哈萨克斯坦南依玛谢夫区块勘探综合评价研究》中提示:

    卖方PGS对盐下储层进行了风险评估得到了C2b储层0.3的勘探成功概率和上泥盆统-下石炭统储层0.18的勘探成功概率;利用CCOP的油气勘探国际地质风险分析准则评估认为C2b及中上石炭统至下二叠统储层的总体地质风险(勘探成功的概率)为0.37,上泥盆统-下石炭统储层的总体地质风险(勘探成功的概率)为0.19,盐上储层总体地质风险(勘探成功的概率)为0.076(大于0.05),未钻井证实油气存在、复杂而独特的油气地质条件、不完善的前期勘探工作,整体上工区存在一定的勘探风险。

    由于伏尔加河三角洲地区比较差的地面通行条件和苏联时代对该区块的不重视,使合同区域的地震数量不足而且相关资料质量较差,难以对后期的钻探工作给予有力的指导。

    工区盐下层序储层的埋藏深度大,同时伏尔加河三角洲地区地面基础设施很差,工程施工困难,勘探和开发成本将会很高。

    盐上层盐构造运动复杂,圈闭的保存条件不确定,地震资料的质量较差,增加了盐上层勘探风险。

    ● 2011年12月12日,哈国Almaty市特别区际经济法院审理了ACG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授权机关提交财务报表的行政违法问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ACG公司的判决。但由于缺少关于终止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程序的法院裁决,尚无法排除ACG公司被处以5040美元的行政罚金的风险。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和AEQUITA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还提示了在法律、环境及财税等方面存在的其它风险,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机构出具的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拟出资2亿美元用于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新股和项目投资,从而间接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51%的权益。

    ● 本次收购将增加公司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所拥有的上游资源量,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地位,为公司将来成为国际化能源公司垫定坚实基础。

    ● 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收购主要涉及中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中国境内需经国家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目前,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2011年8月28日和2011年11月14日,为了继续扩大公司在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拥有的资源量,公司分别与相关权益所有方签署了收购哈萨克斯坦普里多罗日气田和南依玛谢夫油气区块的备忘录,并随即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两个项目进行各项尽职调查。目前,各中介机构对南依玛谢夫油气区块的尽职调查工作已完成,公司拟签署对该油气区块的收购协议。

    一、交易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石油”)或下属子公司将与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Jupiter El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JEL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根据荷兰法律成立一家名为“伏尔加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尔加公司”)的合资公司(其中:广汇石油91.07%,JEL公司 8.93%),伏尔加公司拟以总计2亿美元认购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实际控制人拟设立的目标公司(SPV公司)新增发的56%新股;认购完成后,伏尔加公司持有目标公司56%股权(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而目标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摊薄至44%。因目标公司持有ACG公司100%股权,则伏尔加公司间接持有ACG公司56%股权,即伏尔加公司间接拥有了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的56%权益(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各权益所有方股权关系及本次收购股权方式见下图:

    2、广汇石油、JEL已于2012年1月5日与南伊玛谢夫的实际控制人CHUMASHKAEV先生签署了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一系列协议。

    3、本次收购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收购涉及中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中国境内需经国家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目前,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Alga CaspiyGa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阿尔加里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CG公司”):独立拥有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100%权益。ACG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8日,注册资本87200腾格(注:哈萨克斯坦货币,中文又名“坚戈”或“探戈”,按1美元=150腾格换算,约581美元),注册号56602-1910-ТОО,注册法定地址为: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Bostandykskiy区,Manas 街32A,办公地址为: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Al-Farabi大街17号,Nurly-Tau商业中心,4B大楼,703办公室。截止2011年11月30日,ACG公司净资产6000美元。因ACG公司拥有的南依玛谢夫油气田目前仍处于勘探阶段,故尚未产生收入。

    2、Foren Associates Ltd.(以下简称“Foren公司”):独立拥有ACG公司100%股权。Foren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Trident Chambers146号;

    3、VLADIMIR CHUMASHKAEV先生(以下简称“Chumashkaev先生”),一名俄罗斯联邦公民,其住所位于Dostyk ave. 291/7, Almaty, Kazakhstan。

    三、收购标的基本情况

    南依玛谢夫合同区块的勘探合同签订于2006年1月,国家注册号为№1933,其100%权益属于ACG公司,区块总合同面积为1,272.6km2(314,464英亩)。根据AEQUITA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及税务尽职调查报告》,该区块合同即将于2012年1月12日到期,2011年12月2日,ACG公司已向哈国油气部提交了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7月3日的申请。

    区块位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界边缘阿特劳地区的滨里海盆地,包括区块XXVII-4(部分)、5(部分)、XXVIII-4(部分)、5(部分)和6(部分)区块,合同区西部边缘紧邻哈俄边境,南部紧邻里海海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在盆地以及圈闭地质资料基础上,根据三维地震资料,对该区块的资源量进行了估算,并出具了《哈萨克斯坦南依玛谢夫区块勘探综合评价研究》,认为南依玛谢夫勘探区域或合同区域有很好的勘探潜力;在这个深度的储层勘探花费是很高的,而且勘探也存在着风险,但是油气如果能被证明,潜在的规模和商业价值将是非常巨大的。根据该研究报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次对南依玛谢夫区块油气资源量的评估是在目前已完成3D地震覆盖的684km2区域内进行的,占合同区总面积1272.6km2的53.75%。油气资源量估算情况如下:

    盐下储层风险前总资源量为:保守资源量1102.6×108m3天然气,2286×104t油(当量);最佳资源量;1922.5×108m3天然气,8000(平均)×104t油(当量);乐观资源量2862.15×108m3天然气,13714×104t油(当量)。

    盐上储层风险前总资源量为:保守资源量5127×104t油(当量),最佳资源量6375×104t油(当量),乐观资源量7624×104t油(当量)

    四、本次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收购方式

    鉴于:Chumashkaev先生是Foren公司的最终受益人。Foren是ACG的单一股东,ACG公司是南依玛谢夫油气区块的单一合同方。本次收购方式如下:

    (1)Foren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Chumashkaev先生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荷兰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在荷兰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做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每股票面价值为410欧元;

    (3)Foren将其持有ACG公司的100%股权无对价地转让给目标公司;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石油”)将与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Jupiter El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JEL公司”)根据荷兰法律成立一家名为“伏尔加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尔加公司”)的合资公司(其中:广汇石油91.07%,JEL公司 8.93%),伏尔加公司出资2亿美元用于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56%新股以及项目投资,增发新股的每股票面价值为410欧元;增发完成后,伏尔加公司持有目标公司56%股权(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而目标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摊薄至44%。因目标公司持有ACG公司100%股权,则伏尔加公司间接持有ACG公司56%股权,即拥有了南伊玛谢夫油气区块的56%权益(其中:广汇石油51%,JEL公司5%)。

    2、收购价格、收购款支付方式

    (1)认购股份交割时,伏尔加公司通过电汇方式向目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13万美元或等值欧元认购金额,取得目标公司56%的股权;

    (2)认购股份交割后,伏尔加公司根据ACG公司提出的申请,将第一期资金6500万美元和第二期资金13187万美元支付给目标公司,以满足ACG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两期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分别是:

    ——支付第一期资金的条件是:未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者广汇石油就存在违反保证的情况、或因其他事由提起本协议项下的诉求,并且该等事件或诉求尚未解决;

    ——支付第二期资金的条件是:广汇石油在审阅了ACG公司运用6813万美元开展的第一期勘探活动所获得的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数据以及ACG公司提供的其他数据后,对该等数据所展现的前景表示满意。如果第二期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未满足,则伏尔加公司有权将所持目标公司56%股权中的34.065%(即6813/20000)出售给第三方或特殊目的公司,56%股权中剩余的65.935%的股权应根据特殊目的公司的要求以1.00美元的对价交还特殊目的公司。

    3、股权交割

    本次股权收购需分别获得哈国和中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其中:

    (1)需获得哈国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事项如下:

    ——哈国相关主管机关根据底土使用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对于本协议拟议的ACG公司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的同意;

    ——哈国政府根据底土使用法第13条和第37条规定对于股份收购优先权的放弃;

    ——哈国的竞争保护机关根据竞争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本协议拟议的ACG公司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的同意;

    ——就勘探合同续展至不早于2014年7月某日而言,应当获得哈国相关主管机关对于勘探合同附录# 3的批准;

    ——ACG公司对于区块自2012年1月1至不早于2014年12月31日的某日的地质勘探计划,且该计划在形式和实质上均被伏尔加公司所接受;

    ——ACG公司对于区块在2011年的当前作业计划附录,且该附录在形式和实质上均被伏尔加公司所接受。

    (2)需获得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对于认购的批准;

    (3)本次股权认购的完成将于认购获得两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等先决条件满足或免除后第5个工作日(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的上午11点发生。

    五、其它事项

    1、ACG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勘探、开发活动涉及一系列批准或许可,许可体系可能包括如下内容:(1)ACG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2)ACG公司已经取得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3)勘探转开发许可及管线建设许可;(4)油气出口配额;(5)天然气放空燃放许可;(6)其他一系列常规安全、环保、劳务、土地许可等;

    2、根据AEQUITAS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ACG公司已经取得地下资源使用许可;2008年5月21日ACG公司获得了的特许以便其经营矿业生产,并从事钻井和油田设备、提升结构、在超过0.7千克/平方厘米压强下正常工作的锅炉、超过115°С温度的传热剂以及在超过0.7千克/平方厘米压强下正常工作的容器和管道的装配和维修,该特许证的编号为 GL No. 002047(以下简称为“特许”)。特许类型为普通类(无限期)。

    六、本次股权收购和出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将增加公司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所拥有的上游资源量,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地位,为公司将来成为国际化能源公司奠定坚实基础。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收购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收购所涉及之当事方广汇股份、广汇石油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作为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境外投资事项,除尚待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已经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为本次收购签订的相关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并未违反我国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若公司依法履行依据国内法律法规须取得的全部批准或许可,同时境外当事人就本次收购事宜履行全部必要的核准程序,且本次收购须取得全部境外政府或相关机构的批准亦得以获得,则本次收购将可依法逐步实施。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广汇石油与权益方签署的《主协议》;

    2、AEQUITA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ALGA CASPIYGAS LLP的尽职调查》;

    3、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及税务尽职调查报告》;

    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出具的《哈萨克斯坦南依玛谢夫区块勘探综合评价研究》;

    5、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ACG公司股权涉及地下资源权益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层位

    资源量级别

    C2b储层

    (108m3)

    上泥盆统-石炭系统储层

    (104t)

    侏罗系储层

    (104t)

    白堊系储层

    (104t)

    保守资源量1102.06228630162111
    最佳资源量1922.5800037502625
    乐观资源量2682.15137144485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