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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高明万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12-001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高明万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号文《关于核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首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际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149.2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 1月2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1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一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高明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高明万和电气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高明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万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杨西大道以东、豸岗村委会以北A、B地块的使用权,拟使用资金约人民币4800万元,最终使用金额将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土地成交通知书》的土地出让金额为准,并在子公司高明万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果高明万和成功竞得该项土地使用权,将用于建设“新能源集成热水产品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高明万和于近日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有关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及“新能源集成热水产品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高明万和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高明万和已在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0618800175130。该专户仅用于高明万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及“新能源集成热水产品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高明万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高明万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栾培强、梅兴中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高明万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高明万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高明万和、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