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2年1月13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2012年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下午15:00至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欣欣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306,5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006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6,0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40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291,4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99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1关于本次发行债券的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2 关于本次发行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6关于本次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8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上市的交易所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9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2.10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312,30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0.0014%;弃权票0股,占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