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首次披露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原则
外商直投、外债和外汇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朱贤佳
随着2011年宏观调控引入社会融资规模的新指标,过去市场对贷款规模的过度关注正在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视。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度强调,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日前在《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社会融资规模与货币政策传导》,首次对外披露了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原则。他在文章中指出,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变量,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结合起来,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文章指出,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主要有四项原则: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和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按照这四项原则,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外汇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国债发行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相互持有的债券等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社会融资规模各项指标统计,均采用发行价或账面价值进行计值,以避免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扭曲实体经济的真实筹资。
央行在今年的年度工作会议上表示,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而社会融资规模符合利率市场化调控方向,恰恰体现了数量调控与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原则。盛松成指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体系,同时初步实现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相结合。对于票据贴现、债券、股票融资等按市场化方式定价的融资,主要使用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对于贷款等市场化定价程度相对较低的融资,则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等数量型工具和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变量,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它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结合起来,将进一步促进金融宏观调控向市场化方向转变,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近年来,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速与国内贷款增长经常出现背离,在外汇占款快速增长等原因作用下,差距趋于扩大。文章分析认为,仅以货币供应量或贷款,来评估货币政策传导效果将有失偏颇。因此,考察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必须要从货币供应量和包括贷款在内的社会融资规模两方面来进行。社会融资规模能够更全面地从信用角度和金融机构资产方反映货币政策的传导,因此社会融资规模可以与货币供应量统计相互补充,互相弥补,从两个方面共同反映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