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融资
  • 10:上证零距离
  • 11:信息披露
  • 12: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信息披露
  • A8:市场·观察
  • B1:披 露
  • B2:信息披露
  • B3:股市行情
  • B4:市场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二0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2年1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4版:信息披露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二0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编号:临2012-00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无新提案提交情况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在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三层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8人,代表股票476,856,84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23.9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荣泳霖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及出席股东对下述议案之表决,产生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期授权董事会办理向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476,856,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温丽梅、李楠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