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场外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申请赎回,投资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再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登记在场外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再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6.本基金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单笔认购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 份。募集期间场外及场内均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7.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8.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托管人网站(bank.eciti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19
基金简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场内简称:中银信用
基金英文简称:BOC Enhanced Return Credit Bonds Fund
(三)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挂牌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十一)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分别确认场内和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若募集期结束时场内及场外的认购申请份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间场内及场外的认购申请份额达到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若募集期间场内及场外的认购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 日)部分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30 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 日全部有效认购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十三)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发售。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3.办理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四)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 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 场外认购费率 | 单笔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 小于50万元 | 0.60% | |
| 50万元(含)-100万元 | 0.50% | |
| 100万元(含)-300万元 | 0.40% | |
| 300万元(含)-500万元 | 0.20% | |
| 大于500万元(含) | 1000元/每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场内认购
1、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结构:
| 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 | 单笔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
| 小于50万份 | 0.60% | |
| 50万份(含)-100万份 | 0.50% | |
| 100万份(含)-300万份 | 0.40% | |
| 300万份(含)-500万份 | 0.20% | |
| 大于500万份(含) | 1000元/每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场内(交易所)认购金额的计算:
(下转B18版)
基金管理人: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