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到
为加快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笔者曾谈过柜台交易应让股票、债券、基金齐头并进的构想,今天再就与柜台交易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股票的柜台交易可分为持续挂牌和临时挂牌两种情形。持续挂牌公司可选择相应市场层次。不同层次有不同的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按“升板自愿,降板强制”的原则,符合较高市场层次条件的公司可选择较低市场层次持续挂牌。不符合较高市场层次条件的公司则必须终止挂牌或转至较低市场层次持续挂牌。临时挂牌业务只针对个别股东的股份转让。这类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应信息,不得成为公众公司,不安排连续披露定期报告。其情形与产权交易机构的股权转让类似。
现阶段,持续挂牌市场层次至少可分为四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改称退市板,属柜台交易的最低层次,专门接纳终止上市的公司和原在较高市场层次挂牌的终止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可改称高新企业板,属柜台交易的较高层次,专门安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但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浪潮下,传统文化产业和相当一部分新型文化产业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但它们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类似情形。据此,笔者以为,那些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流通市值大小等指标,可以分别在全国主办券商自动报价系统和个别主办券商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两者姑且分别称之为全国市场板和区域市场板。
柜台交易的规范,应与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相结合。凡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定为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省份,如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尚未完成,就不能参与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下的柜台交易试点。已进入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下的柜台交易试点范围的省份,若再度出现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应暂停辖区内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级市场业务。
场外交易市场属于专业化的证券交易场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就柜台交易的发展趋势而言,挂牌股份等属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只能“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尚无进行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交易的先例。尽管许多产权交易机构自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但它的主要交易标的却不是证券,因而不属于专业化的证券交易场所,更不宜看作《证券法》所指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产权交易机构如果纳入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就会超出证监会的职责范围,未必符合《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问题是,如果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其他政府机构监管,而证券交易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那么,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势必会复杂化。产权交易机构如果纳入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更会作茧自缚,给场外交易市场的高收益债券、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发展带来混乱。《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参与产权交易机构业务,还有超出证券经营范围之嫌。如此看来,只要叫停产权交易机构的股份转让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就与证券市场无关。目前,在产权交易机构的营业总收入中,股份转让项下的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切割产权交易机构与“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关系,应该不会引起前者的严重抵触,所以,笔者以为是有较强可操作性的。
证券柜台交易理当由证券公司承担一线监管职责。证券公司以主办券商身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券交易的相关设施,审核批准证券的挂牌申请,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柜台交易信息等等。若原主办券商丧失业务资格,副主办券商则可继任主办券商。证券公司承担一线监管职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这可以看作合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分水岭。
(作者系西南证券场外交易市场部高级执行董事、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