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12-01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2011]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院对公司就779479号“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一案(本案详情见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8月2日;2009年5月16日、7月16日、8月19日刊登的相关公告)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案的受理及判决情况:
为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09年4月就“三联”商标合同使用纠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被告将该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济南中院于2009年5月受理本案,2009年9月22进行开庭审理。2011年6月24日,公司接济南中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公司承担。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申请。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高院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诉申请,并于2011年8月23日进行开庭审理。2012年1月18日,公司接山东省高院关于该案的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公司承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诉讼事项仅涉及公司提出的“三联”服务商标所有权转让问题,目前,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原《商标使用合同》的有效性,法律上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为国家工商局核准、山东工商局注册,“三联”商标纠纷对公司名称的现时使用以及用公司商号“三联商社”进行开设新店以及其他商业行为不构成法律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动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12-02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刑事举报三联集团及相关
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决定就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第169条规定,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详情见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下称“历下公安分局”)提交报案材料。2012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历下公安分局下发的历下公不立字[2012]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公司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议。公司还将就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积极研究进一步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