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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2-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2-00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2年1月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3名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500,000.00元。

    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400,000.00元。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5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78,4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根据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3)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2]6018号《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人分别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了明确意见,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4)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2-00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10: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2年1月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杜安顺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05,603,472.79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2-00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105,603,472.79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0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2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1,79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0,01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351,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3,664,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1]621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2年1月19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05,603,472.79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序号项 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

    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金额

    1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扩建项目108,650,000.0049,983,890.4649,983,890.46
    2广播电视数字移动多媒体直放站发射设备产业化项目60,380,000.0038,023,349.3838,023,349.38
    3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67,250,000.0017,596,232.9517,596,232.95
     合 计236,280,000.00105,603,472.79105,603,472.79

    公司在2011年4月19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明确载明:“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因此,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

    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公司预计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105,603,472.79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以105,603,472.79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05,603,472.79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金元证券同意奥维通信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2]6018号《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结论如下:

    奥维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奥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2-00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0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2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1,79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0,01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351,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3,664,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1]621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和平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及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080154740003795,截止2012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21,366.40万元。该专户作为公司投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编号金额(元)开户日期期限
    01259881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891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905,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915,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925,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935,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3个月
    01259861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6个月
    01259871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6个月
    01259832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12个月
    01259842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12个月
    012598520,000,000.002011年12月28日12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金元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金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金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金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金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金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润松、崔健民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金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金元证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浦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金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金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金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金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金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金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金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