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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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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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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2-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JISHI MEDIA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集团402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2011年2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中宣部以中宣办发函〔2010〕322号原则同意公司上市申请。国家广电总局以(2010)广函207号原则同意公司在主板上市申请。

      二、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本公司2011年2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将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吉财产函 [2011] 67号),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全体国有股东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四、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以增资扩股及收购等方式对全省广电网络资产实施整合,鉴于行业的特点和整合的复杂性,本次整合按照“循序渐进、确保稳定”的方针,各股东在不影响全省广电网络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分期分步将认缴的增资资产交付给本公司前身吉林广电网络集团。此整合方式虽然实现了全省广电网络资产平稳、有序的整合,但也导致本公司历史增资过程中存在股东延迟交付资产等的法律瑕疵。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工商管理局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已经就此分别做出了说明或者承诺,该出资瑕疵引致的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

      五、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吉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收费标准由吉林省物价部门核定,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城镇数字用户25元/月、农村数字用户20元/月。该收费标准处于国内中等水平,已经高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由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还将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未来吉林省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将会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大幅增长,2008年-2010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44%,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7.79%。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因吉林省城镇有线电视数字化整转工作主要集中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为20-25元/月,依规定在模拟用户完成数字电视转换满一年时收取,而模拟用户收费标准为12-16元/月,因此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大幅增长主要系因数字化整转导致的收视费价格提升引致。未来,随着城镇数字化整转工作的基本完成,数字化整转因素引致的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将逐步消减,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幅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在三网融合背景下,随着以高清互动视频为核心的双向网络与业务平台建设的推进,公司向市场陆续推出一系列以高清交互为特点的增值业务和融合创新业务,进入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的语音及数据业务领域,增加新的收入来源。但同时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也将通过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等对公司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形成竞争,可能降低公司的市场份额,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平台,国家积极推动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行业的数字化、信息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随着三网融合试点的开展,监管部门可能对行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未来有线电视网络的行业管理体制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公司将面临调整经营模式以适应行业监管体制变化的风险。

      (三)广电网络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本公司是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长期以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一直享受国家、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2009年度及2010年度本公司享受营业税、所得税免税优惠合计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均超过30%。2011年以后,本公司存在不能继续享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风险;2013年以后,本公司可能存在不能继续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本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的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为了强化公司主业,提升资产的盈利能力,本公司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吉视传媒数字电视网络建设项目、吉视传媒以高清互动视频为核心的双向网络与业务平台建设项目。尽管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经过充分论证,且本公司也将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项目质量、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从严监控项目成本,并做好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市场开发等各项工作,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同时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产生影响。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净资产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度相比将有一定幅度下降。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不超过280,000,000股
    每股面值每股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2年2月10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97,988,79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电视台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长春电视台、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榆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通化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四平市广播发射台、辉南县广播电视局、乾安县广播电视中心、集安市广播电视局、汪清县广播电视局、珲春市广播电视局、延边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图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图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蛟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白山市江源区广播电视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农安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双辽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龙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通榆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洮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柳河县广播电视局、东辽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临江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靖宇县广播电视管理局、长岭县广播电视局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2年1月20日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7,988,790元
    法定代表人谭铁鹰
    成立日期2001年5月9日
    变更设立日期2010年1月25日
    住所及邮政编码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集团402室),130021
    电话、传真号码电话: 0431-88789099;传真:0431-88789990
    互联网网址http:// www.jishimedia.com
    电子信箱gaoxuesong@jishimedia.com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吉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广电网络集团”)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发起人是吉林电视台等34家股东。

      本公司系经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对省广电局<省广电网络集团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吉宣函[2009]13号文)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北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管理的批复》(吉财产函[2010]6号)文批准(批复中同时确认“最终名称应以工商机关核准为准”),由吉林广电网络集团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审计的截至2009年11月30日的母公司净资产1,136,088,727.59元,按照1:0.98的比例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总股本为1,117,988,790元。2010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为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22010901000124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的情况

      本公司发起人是吉林电视台、长春电视台、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榆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通化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四平市广播发射台、辉南县广播电视局、乾安县广播电视中心、集安市广播电视局、汪清县广播电视局、珲春市广播电视局、延边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图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图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蛟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白山市江源区广播电视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农安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双辽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龙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通榆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洮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柳河县广播电视局、东辽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临江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靖宇县广播电视管理局、长岭县广播电视局。

      (三)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系由吉林广电网络集团以其截至2009年11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发起人以其在吉林广电网络集团的权益出资,并没有注入新的资产、业务。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总股本、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17,988,790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8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股份后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97,988,790股。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电视台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长春电视台、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榆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通化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四平市广播发射台、辉南县广播电视局、乾安县广播电视中心、集安市广播电视局、汪清县广播电视局、珲春市广播电视局、延边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图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图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蛟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白山市江源区广播电视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农安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双辽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龙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通榆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洮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柳河县广播电视局、东辽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临江市广播电视管理局、靖宇县广播电视管理局、长岭县广播电视局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对省广电局<省广电网络集团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吉宣函[2009]13号),2009年12月25日,吉林广电网络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

      1、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吉林广电网络集团名称变更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中准会计师出具的中准审字[2009]2235号审计报告,以截止2009年11月30日吉林广电网络集团净资产1,136,088,727.59元按1:0.98的比例折股,将所有者权益折合成股本1,117,988,790元,超过股本部分18,099,937.59元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变更前所持有的吉林广电网络集团的股权比例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的股份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010年1月8日,吉林省财政厅核发《关于北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管理的批复》(吉财产函[2010]6号)(注:公司设立前,曾申请以“北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并按照该名称制定了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方案报请吉林省财政厅。在方案报请吉林省财政厅后,吉林广电网络集团决定使用“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并于2010年1月20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最终核准。由于吉林省财政厅收取的申请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北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批复中仍使用该名称。但批复中同时确认“最终名称应以工商机关核准为准”)。

      2010年1月22日,中准会计师出具中准验字[2010]第2003号验资报告。2010年1月25日,长春市工商局颁发注册号为22010901000124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117,988,790元。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见下表:

      

      

      

      

      

      

      

      

      

      

      

      

      

      

      

      

      

      

      

      

      

      

      

      

      

      

      

      

      

      

      

      

      

      

      

      

      

      

      

      

      

      

      

      

      

      

      

      

      

      

      

      

      

      

      

      

      

      

      

      

      

      

      

      

      

      

      

      

      

      

      

      

      

      

      

      

      

      

      

      

      

      

      

      

      

      

      

      

      

      

      

      

      

      

      

      

      

      

      

      

      

      

      

      

      

      

      

      

      

      

      

      

      

      

      

      

      

      

      

      

      

      

      

      

      

      

      

      

      

      

      

      

      

      

      

      

      

      

      

      

      

      

      

      

      

      

      

      

      

      

      

      

      

      

      

      

      

      

      

      

      

      

      

      

      

      

      

      

      

      

      

      

      

      

      

      

      

      

      

      

      

      

      

      

      

      

      

      

      

      

      

      

      

      

      

      

      

      

      

      

      

      

      

      

      

      

      

      

      

      

      

      

      

      

      

      

      

    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吉林电视台573,018,507.0051.25
    长春电视台84,165,000.007.53
    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58,707,673.005.25
    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4,509,550.003.09
    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31,855,967.002.85
    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0,099,018.002.69
    榆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26,110,887.002.34
    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25,615,517.002.29
    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20,765,745.001.86
    10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18,906,932.001.69
    11通化县广播电视管理局18,430,325.001.65
    12四平市广播发射台18,427,894.001.65
    13辉南县广播电视局15,919,416.001.42
    14乾安县广播电视中心15,276,844.001.37
    15集安市广播电视局13,482,540.001.21
    16汪清县广播电视局13,482,102.001.21
    17珲春市广播电视局10,928,518.000.98
    18延边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10,665,661.000.95
    19图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10,350,626.000.93
    20安图县广播电影电视局10,254,267.000.92
    21蛟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9,990,705.000.89
    22白山市江源区广播电视局9,208,691.000.82
    2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8,939,273.000.80
    24农安县广播电视管理局8,545,683.000.76
    25双辽市广播电视管理局6,947,117.000.62
    26龙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4,775,536.000.43
    27通榆县广播电影电视局4,752,756.000.43
    28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影电视局4,718,851.000.42
    29洮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4,367,873.000.39
    30柳河县广播电视局4,125,186.000.37
    31东辽县广播电影电视局3,398,021.000.30
    32临江市广播电视管理局3,250,444.000.29
    33靖宇县广播电视管理局2,790,938.000.25
    34长岭县广播电视局1,204,727.000.11
    合计1,117,988,790.00100.00

      

      (三)本次发行前十名公司股东及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34名股东,且均为非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无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吉林电视台573,018,50751.25
    长春电视台84,165,0007.53
    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58,707,6735.25
    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4,509,5503.09
    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31,855,9672.85
    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0,099,0182.69
    榆树市广播电视局26,110,8872.34
    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25,615,5172.29
    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20,765,7451.86
    10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18,906,9321.69

      

      (四)战略投资者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的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主营业务

      本公司主要负责吉林省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维护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接收、转发、传输,以传输视频信息和开展网上多功能服务为主业。2006年,公司全面开始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及信息服务。公司依托交互式现代媒体服务平台,形成了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数字电视增值业务、宽带双向交互业务和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网络服务业务四大主营业务。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电总局。

      2、行业监管体制

      国家对广播电视信息传输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广电总局是行业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对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进行规划和管理,制订政策和指导分级建设开发,并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各省、市、县级广电局对各级广播电视信息传输业务进行分级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信息传输业务的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本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为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我国有线电视行业通过发放经营许可证,实施许可认证管理。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自1997年通过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于2000年公布施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为促进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国家广电总局2001年发布了《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国务院于2008年1月1日颁发《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8]1号)。

      2009年7月29日,为推动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信息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省级广播电视部门组织制定整合方案和具体实施,确保2010年底前各省基本完成整合;已经完成数字化整体转换的有线网络要加快网络双向化改造,尚未完成整体转换的有线网络,网络建设和改造要直接向双向化过渡。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年6月6日,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并通过《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开展。

      (三)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主要负责吉林省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维护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接收、集成、传输,以传输视频信息和开展网上多功能服务为主业。

      1、公司有线电视业务的竞争状况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定,本公司在吉林省地区拥有有线电视网络的独家经营权,在吉林省经营有线电视网基本上不存在行业内的竞争者。业务发展一方面由省内的人口、家庭数量及城市化进程决定,另一方面由基本收视维护费价格和增值业务发展情况决定。

      从区域市场来看,目前我国广电网络尚处于省内整合的阶段,跨省重组扩张尚未开始,同时由于广电网络的政策垄断性,吉视传媒在吉林省内未面临全面市场竞争,而电信运营商等新兴竞争者由于政策和技术原因,短期内也难以涉足广播电视业务。

      公司在未来将面临潜在竞争对手IPTV和直播卫星电视的挑战。IPTV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目前电信等其他网络运营商经营IPTV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首先,电信公司等通过IPTV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必须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许可证,根据目前三网融合的政策,还不允许IPTV在吉林省内开展业务。其次,电信公司现有的带宽不足以传播和现在电视质量相媲美的节目;最后,我国目前家庭宽带普及率与家庭有线电视的普及率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加之收视习惯因素,消费者更容易接受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电视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政策规定其作用是作为有线电视的补充和延伸,为有线电视网络不能覆盖的地区提供服务,作为有线电视村村通的一种技术手段,由政府部门根据需要调配,不进行市场销售,并且已进行加密管理,且无本地化节目,因此目前对我国的有线电视构不成威胁。但借鉴美国经验,随着一些政策的调整和卫星增值业务的开展,卫星直播广播电视业务与本公司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的竞争将会逐步加大。

      针对潜在的竞争对手,本公司已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率先推出了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改变了有线电视单向、广播式播出的局限性,为未来与IPTV等业务的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公司发展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将与电信运营商形成竞争关系

      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将与IPTV形成竞争。IPTV是电信运营商通过DSL或者光纤提供以电视机为终端的视频节目服务,内容与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具有相似之处。但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收看的高清效果明显优于IPTV,且IPTV处于三网融合试点阶段,暂时不能大规模开展,给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的开展留下了时间,另外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为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增长空间。

      3、公司发展宽带双向交互业务和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网络服务业务与各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竞争。

      宽带双向交互业务和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网络服务业务是充分市场竞争业务,电信运营商互相也存在竞争关系。广电网络依靠已有的高入户率和简单便捷的接入方式,利用“高清互动业务+宽带互联网”的业务组合将在与电信运营商的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竞争中形成优势。随着宽带市场的高速增长,有线宽带各项配套技术及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本公司将拥有越来越多的宽带接入用户。依托交互式现代媒体服务平台,为企事业单位用户综合提供多媒体发布、视频会议、高清监控、专用频道、网络互联、数据传输等服务和高清交互式综合业务,会在与电信运营商的竞争中形成优势。

      (四)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保荐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