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95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2年3月7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中心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20329688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40001)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宏观策略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强化配置景气行业及精选基本面良好、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9866
直销传真:021-2032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免长途费),021-203296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3月7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500万 | 0.8% |
M≥500万 | 1000元/笔 |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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