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2-00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2012年1月5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志伟先生主持。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5人、代表股份54,064,3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新能源”)按境内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其参股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超过2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包括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借款期限为一年。
本次对外担保由中航惠腾的中方股东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中航新能源按持股比例为中航惠腾在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超过9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方股东美腾风能(香港)有限公司由于不具备贷款担保资格未提供相应担保。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4,064,35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郑阳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附件: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