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 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必须与冀东水泥发生商业往来时,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进行交易,切实保障冀东水泥和其他股东利益,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冀东水泥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冀东水泥就与公司可能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决策时,公司将依法回避参与该等交易决策的表决权。
三、发行对象承诺
菱石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唯一认购方,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合规投资机构参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1 以下简称“冀东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134,752,300股冀东水泥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本公司郑重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交易首日起,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134,752,300股冀东水泥股票36个月内不予转让。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