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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2012-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公告编号:临2012-02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3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8,4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15亿元。

      2011年7月29日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5亿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上述内容详见《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年7月30日同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截至2012年1月30日,本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编号:临2012-03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

      200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73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8,4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15亿元。

      2011年12月26日公司201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暨广东海信增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2011年12月27日同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签署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Ⅰ”)、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Ⅱ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720010400226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液晶电视模组与整机一体化设计制造及配套建设项目(广东)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圣能、李红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Ⅱ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