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2-007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2011年2月15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根据公司2011年8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其他发行上市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012年1月19日,公司取得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000万元,公司类型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由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生产调味品、酱制品及产品自销;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变更为: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生产、销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1月08日);味精【谷氨酸纳(99%味精)(分装)、味精】生产、销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9日);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经营期限由100年变更为永久存续。其他事项未变。同时,公司因上市完善后的《公司章程》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备案手续。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2-008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银行存管
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90.15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509.84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年产20万吨优质酱油建设项目”和“年产1万吨优质茶籽油建设项目”。分别由公司和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中餐粮油”)作为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2年1月29日,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盘中餐粮油、东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开设募资金专户,账号为3105014210000937,截止2012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478,744,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0万吨优质酱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盘中餐粮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开设募资金专户,账号为3105014210000945,截止2012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149,161,200.00 元。该笔资金以公司向盘中餐粮油增加资本金的方式投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万吨优质茶籽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超募资金专户,账号为910001201900008965,截止2012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开设超募资金专户,账号为585958290715,截止2012年1月29日,专户余额为187,193,042.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张艳英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31日